【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9-09-29
【公布日期】2009-09-29
【时效性】有效
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筹建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的请示》(新光海航精〔2009〕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筹建朝阳支公司。
二、该支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如无特殊原因,视为放弃筹建。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须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支公司开业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开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9-09-29
【公布日期】2009-09-29
【时效性】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筹建朝阳支公司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9〕1030号)
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筹建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的请示》(新光海航精〔2009〕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筹建朝阳支公司。
二、该支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如无特殊原因,视为放弃筹建。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须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支公司开业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开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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