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9-09-01
  【公布日期】2009-09-01
  【时效性】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指定汽车专修厂特约条款及其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9〕867号)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指定汽车专修厂特约条款的请示》(安邦发〔2009〕109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使用指定汽车专修厂特约条款及其费率。

此复

附件: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指定汽车专修厂特约条款及其费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一日


附件: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指定汽车专修厂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本特约条款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事故损坏的机动车辆,在修理前应当按照主险条款的规定,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修理方式和费用。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本特约条款,并增加支付本特约条款的保险费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自主选择具有被保险机动车辆专修资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指定汽车专修厂特约条款费率说明

险别
保费计算

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车损险保费相应上浮,国产车:10%-30%;

进口车:15%-60%


费率表使用说明:选择该特约条款,按照国产/进口车,对机动车车损险保险费进行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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