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9-09-09
  【公布日期】2009-09-09
  【时效性】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

(保监财会〔2009〕892号)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关于处置资本保证金的请示》(利宝〔2009〕1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以下四笔存款指定为资本保证金存款:

(一)存放于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两路口支行的定期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证实书号为:000005550);

(二)存放于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两路口支行的定期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证实书号为:000005549);

(三)存放于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两路口支行的定期存款人民币500万元(证实书号为:000005548);

(四)存放于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渝中支行的定期存款美元200万元(证实书号为:000013740)。

二、同意你公司变更以下四笔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性质,以下存款不再作为资本保证金存款,可由你公司依法处置:

(一)存放于中国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的人民币3920万元;

(二)存放于中国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的人民币100万元;

(三)存放于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两路口支行的人民币400万元;

(四)存放于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的人民币380万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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