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9-09-23
  【公布日期】2009-09-23
  【时效性】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

(保监财会〔2009〕1005号)




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资本保证金处置的请示》(联泰大都会人寿〔2009〕14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存放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的400万美元资本保证金存款本息共计4,226,528.47美元转存至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请你公司在资本保证金存妥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原件和背书后的存单复印件报我会。

二、同意你公司变更存放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分行的人民币5,319,923.91元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性质,该存款不再作为资本保证金存款,可由你公司依法处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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