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施行日期】2009-09-17
【公布日期】2009-09-17
【时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等债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施行日期】2009-09-17
【公布日期】2009-09-17
【时效性】有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等债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9〕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等债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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