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深圳市
【施行日期】2009-09-24
【公布日期】2009-09-24
【时效性】有效
各区卫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直各医疗卫生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我市医疗机构疑似职业病报告行为和程序,我委组织起草了《深圳市职业病报告暂行管理办法》(草案),上述文本已在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截止日期为2009年10月31日。
传真:25633940
电子邮箱:szzwk2004@yahoo.com.cn
二
【制定机关】深圳市
【施行日期】2009-09-24
【公布日期】2009-09-24
【时效性】有效
关于征求《深圳市职业病报告暂行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函
(深卫人函〔2009〕27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直各医疗卫生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我市医疗机构疑似职业病报告行为和程序,我委组织起草了《深圳市职业病报告暂行管理办法》(草案),上述文本已在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截止日期为2009年10月31日。
传真:25633940
电子邮箱:szzwk2004@yahoo.com.cn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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