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深圳市
【施行日期】2009-09-24
【公布日期】2009-09-24
【时效性】有效
各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及有关民营医院:
自2000年实施《深圳市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的补充规定》(深卫妇发[2000]8号)以来,我市孕产妇死亡报告和评审工作运作良好,全市孕产妇死亡率逐年降低。为进一步完善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制定机关】深圳市
【施行日期】2009-09-24
【公布日期】2009-09-24
【时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深圳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的通知
(深卫人发[2009]40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及有关民营医院:
自2000年实施《深圳市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的补充规定》(深卫妇发[2000]8号)以来,我市孕产妇死亡报告和评审工作运作良好,全市孕产妇死亡率逐年降低。为进一步完善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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