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深圳市
【施行日期】2009-09-02
【公布日期】2009-09-02
【时效性】有效
各区卫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食安办〔2009〕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
【制定机关】深圳市
【施行日期】2009-09-02
【公布日期】2009-09-02
【时效性】有效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深卫监督发〔2009〕69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食安办〔2009〕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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