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深圳市
  【施行日期】2009-09-02
  【公布日期】2009-09-02
  【时效性】有效
  

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抗(抑)菌制剂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

(深卫监督发〔2009〕71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抗(抑)菌制剂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粤卫通〔2009〕13号)转发给你们,各单位对抽查中不合格的抗(抑)菌制剂要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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