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深圳市
【施行日期】2009-09-02
【公布日期】2009-09-02
【时效性】有效
各区卫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抗(抑)菌制剂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粤卫通〔2009〕13号)转发给你们,各单位对抽查中不合格的抗(抑)菌制剂要依法查处。
附件: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抗(抑)菌制剂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 点击下载
二
【制定机关】深圳市
【施行日期】2009-09-02
【公布日期】2009-09-02
【时效性】有效
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抗(抑)菌制剂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
(深卫监督发〔2009〕71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抗(抑)菌制剂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粤卫通〔2009〕13号)转发给你们,各单位对抽查中不合格的抗(抑)菌制剂要依法查处。
附件: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抗(抑)菌制剂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 点击下载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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