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深圳市
【施行日期】2009-09-02
【公布日期】2009-09-02
【时效性】有效
各区卫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卫生厅等17部门《转发关于开展2009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粤经贸整规〔2009〕6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转发省经贸委等17部门关于开展2009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二
【制定机关】深圳市
【施行日期】2009-09-02
【公布日期】2009-09-02
【时效性】有效
转发省经贸委等17部门关于开展2009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深卫监督发〔2009〕68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卫生厅等17部门《转发关于开展2009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粤经贸整规〔2009〕6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转发省经贸委等17部门关于开展2009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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