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福州市
  【施行日期】2009-10-10
  【公布日期】2009-10-10
  【时效性】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福清市海口镇、阳下街道(原阳下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榕政综〔2009〕179号)




福清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福清市海口镇及阳下街道(原阳下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的请示》(融政综〔2009〕18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上报的海口镇、阳下街道(原阳下镇)等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将福清市土地发展中心2009-034、2009-035政府储备地块拟选址在海口镇的10.8438公顷用地范围内未列入建设用地区的5.0733公顷用地(其中耕地2.7244公顷)列入建设用地区。同时,在阳下街道(原阳下镇)内将5.0733公顷(其中耕地2.7244公顷)规划建设用地修改为非建设用地区。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你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进行更新,将有关材料归档,并按要求及时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三、你市应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工业、经营性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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