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深圳市
【施行日期】2009-10-28
【公布日期】2009-10-28
【时效性】有效
各区卫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务局,市属各医院:
现将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卫办〔2009〕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制定机关】深圳市
【施行日期】2009-10-28
【公布日期】2009-10-28
【时效性】有效
转发卫生部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深卫人发〔2009〕96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务局,市属各医院:
现将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卫办〔2009〕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