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天津市环保局
  【施行日期】2009-11-24
  【公布日期】2009-11-24
  【时效性】有效
  

对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森林生态环境与保护研究所申请在津开展环评业务备案的复函

(津环保管函〔2009〕437号)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森林生态环境与保护研究所:

你所《关于申请在天津市开展环评业务的函》及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森林生态环境与保护研究所申请在天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函〉等有关材料的审核意见》(津环评估审核〔2009〕016号)收悉,我局经研究,准予备案。

你所应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并严格执行环评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天津市辖区内承接环评业务,必须符合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每年3月底前,你所应将资质等级、评价范围、从业人员的变动情况及上年度在津环评工作业绩报我局备案。

此函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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