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宁波市
  【施行日期】2009-11-16
  【公布日期】2009-11-16
  【时效性】有效
  

关于公布新增23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2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建设,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95号)、《转发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宁波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3〕]92号),经企业申报、各县(市)、区及市级有关部门推荐和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确认宁波新汇园食品有限公司等23家企业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要更好地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和示范效应,努力与农民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全面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整体素质,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多作贡献。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抓好有关政策的落实,努力为我市农业龙头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附件:新增23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名单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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