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深圳市
【施行日期】2009-11-30
【公布日期】2009-11-30
【时效性】有效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及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增加一项,即新生儿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增加项目收费标准按深圳市现行的收费标准执行。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增加为五项后,各医院采样及管理费仍按深卫妇发〔1998〕14号文件执行。
(联系人:李润清,联系电话:83570000-1306,黄晓春,电话:83570000-6308)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制定机关】深圳市
【施行日期】2009-11-30
【公布日期】2009-11-30
【时效性】有效
关于增加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的通知
(深卫人发〔2009〕174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及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增加一项,即新生儿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增加项目收费标准按深圳市现行的收费标准执行。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增加为五项后,各医院采样及管理费仍按深卫妇发〔1998〕14号文件执行。
(联系人:李润清,联系电话:83570000-1306,黄晓春,电话:83570000-6308)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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