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
  【施行日期】2009-12-01
  【公布日期】2009-12-01
  【时效性】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禁采区范围的通告

(榕政〔2009〕12号)



为进一步加强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维护海岸线稳定,保障防洪、交通、涉海工程安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将福州市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禁采区(以下简称禁采区)范围 (详见附件1、附件2)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察机构要按照禁采区范围和《办法》规定,加强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非法开采海砂行为。

二、国土、海事、港口、水利、公安、边防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采砂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巡查,切实做好海域采砂,特别是禁采区海域采砂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从事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单位、个人及需要使用海砂的各工程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依法申请使用海域和开采海砂。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将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四、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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