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施行日期】2009-12-31
  【公布日期】2009-12-31
  【时效性】有效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9〕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近年来,由于受原材料、煤、电、人工等各种价格上涨因素的影响,尤其是磨盘山供水工程的竣工并投入使用,导致我市城区供水成本大幅增加。鉴于磨盘山为国家一类水源,其水质优良,已经达到国家106项指标,可以保证全市居民用上优质水、健康水和放心水,按照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合理收益和公平负担的原则,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精神,依据《成本监审报告书》,我市通过充分论证、慎重研究,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决定采取政府补贴、企业消化和居民承担的方式积极稳妥地调整城市供水价格。

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哈尔滨市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黑价行字〔2009〕37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以磨盘山为水源的城市供水价格进行调整,其他水源的供水价格,仍按照哈政办发〔2002〕1号文件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的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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