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深圳市
【施行日期】2009-12-23
【公布日期】2009-12-23
【时效性】有效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和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各区农业主管部门:
现将省卫生厅、省农业厅《转发卫生部农业部关于印发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管理问题协调意见的通知》(粤卫函〔2009〕819号)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二
【制定机关】深圳市
【施行日期】2009-12-23
【公布日期】2009-12-23
【时效性】有效
转发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管理问题协调意见的通知
(深卫人发〔2009〕234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和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各区农业主管部门:
现将省卫生厅、省农业厅《转发卫生部农业部关于印发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管理问题协调意见的通知》(粤卫函〔2009〕819号)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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