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施行日期】2010-01-08
【公布日期】2010-01-08
【时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检主管部门:
为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汽车行业平稳较快发展,进一步发挥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作用,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决定继续实施汽车下乡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下乡政策实施延长一年,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二、摩托车下乡政策执行到2013年1月31日。
三、汽车摩托车下乡具体政策及操作办法仍按《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248号)执行。
四、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加强协调配合,按照现行有关文件要求,把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宣传好、落实好。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二
【制定机关】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施行日期】2010-01-08
【公布日期】2010-01-08
【时效性】有效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继续实施汽车下乡政策的通知
(财建〔2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检主管部门:
为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汽车行业平稳较快发展,进一步发挥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作用,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决定继续实施汽车下乡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下乡政策实施延长一年,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二、摩托车下乡政策执行到2013年1月31日。
三、汽车摩托车下乡具体政策及操作办法仍按《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248号)执行。
四、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加强协调配合,按照现行有关文件要求,把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宣传好、落实好。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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