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深圳市
  【施行日期】2010-01-25
  【公布日期】2010-01-25
  【时效性】有效
  

关于转拨2009年省院合作项目经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下达2009年省院合作项目经费的通知》(粤科产学研字〔2009〕197号)精神,现将有关转拨经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材料

1.填报“经费转拨申请表(见附件1)。填写相关内容后打印二份并加盖公章。

2.开具单位正式财务收据,内容:收到“转拨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万元,并签字盖章,之后将收据复印到经费转拨申请表的背面。

二、有关要求

1.省院合作项目的承担单位由中科院属研究机构、大学、研究院所和企业等多个单位组成,各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负有同等重要的责任。承担单位要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广东省科技项目管理要求的使用范围用好财政资金,并于每年度的第一个月内登陆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填报上年度执行情况。各承担单位要按期完成科研任务,并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实现快速发展。

2.省院合作项目经费首先下达到在粤的承担单位,再由各单位按合同要求协调其他承担单位将经费用于项目合作,专款专用。

3.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合同书的进度要求,按期完成科研任务。项目完成后,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结题验收。

请各预算单位于2010年2月9日前将经费转拨申请材料报我委科技成果推广处(市民中心C4049)。

附件:1.经费转拨申请表

2.我市承担2009年省院合作项目预算单位名单

(联系人:徐秋林;电话:82002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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