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0-01-29
【公布日期】2010-01-29
【时效性】有效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材料》及相关补充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创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联通租赁集团有限公司、标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路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共同发起筹建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亿元,注册地为北京市。拟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为陈萍。
二、该公司筹建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投资人,未经批准变更投资人的,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三、该公司筹建期为一年,到期未完成筹建工作的,须经我会批准,方可延长筹建期。筹建期间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四、请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筹建事宜,并将筹建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会。
五、该公司筹建完毕,应及时向我会上报开业申请。在我会验收合格并下达开业批复后,再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0-01-29
【公布日期】2010-01-29
【时效性】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筹建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0〕91号)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材料》及相关补充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创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联通租赁集团有限公司、标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路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共同发起筹建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亿元,注册地为北京市。拟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为陈萍。
二、该公司筹建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投资人,未经批准变更投资人的,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三、该公司筹建期为一年,到期未完成筹建工作的,须经我会批准,方可延长筹建期。筹建期间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四、请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筹建事宜,并将筹建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会。
五、该公司筹建完毕,应及时向我会上报开业申请。在我会验收合格并下达开业批复后,再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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