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0-01-06
【公布日期】2010-01-06
【时效性】有效
日本兴亚财产保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2010年度与关联企业日本兴亚损害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交易的请示》(日本兴亚财险〔2009〕050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在2010年度与日本兴亚损害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关联交易。
请你公司在与日本兴亚损害保险公司签订2010年度生效的合约再保险合同生效后一个月之内,将再保险合同简要文本(Slip)上报我会;同时,在每季度结束后一个月之内,将上季度与日本兴亚损害保险公司签订的2010年度生效的临分再保险合同简要文本(Slip)上报我会。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六日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0-01-06
【公布日期】2010-01-06
【时效性】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日本兴亚财产保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与日本兴亚损害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业务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0〕13号)
日本兴亚财产保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2010年度与关联企业日本兴亚损害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交易的请示》(日本兴亚财险〔2009〕050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在2010年度与日本兴亚损害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关联交易。
请你公司在与日本兴亚损害保险公司签订2010年度生效的合约再保险合同生效后一个月之内,将再保险合同简要文本(Slip)上报我会;同时,在每季度结束后一个月之内,将上季度与日本兴亚损害保险公司签订的2010年度生效的临分再保险合同简要文本(Slip)上报我会。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六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