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0-01-06
  【公布日期】2010-01-06
  【时效性】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与Groupama Transport从事再保险业务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0〕10号)




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我公司2010年度与Groupama Transport从事再保险交易的请示》(安盟财保成分司〔2009〕86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在2010年度与Groupama Transport从事再保险关联交易,但根据《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7〕112号)的规定,Groupama Transport不得作为合约再保险业务的首席接受人或合约再保险业务的最大份额接受人。

请你公司在与Groupama Transport签订2010年度生效的合约再保险合同生效后一个月之内,将再保险合同简要文本(Slip)上报我会;同时,在每季度结束后一个月之内,将上季度与Groupama Transport签订的2010年度生效的临分再保险合同简要文本(Slip)上报我会。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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