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施行日期】2010-02-20
  【公布日期】2010-02-20
  【时效性】有效
  

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各地对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存在理解不一致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二、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16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