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农业部
  【施行日期】2010-02-25
  【公布日期】2010-02-25
  【时效性】有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违法所得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2010]9号)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

你局《关于明确非法动物诊疗违法所得范围的请示》(深农[2010]8号)收悉。经研究,我部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八十二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