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施行日期】2010-02-22
  【公布日期】2010-02-22
  【时效性】有效
  

关于代征欠薪保障金的通告




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的规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将于今年第一季度开始代征2009年度欠薪保障金。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时间:2010年2月25日―28日

二、补征时间:2010年3月25日―31日

三、用人单位应缴纳欠薪保障金:400元/每年

请各用人单位在2010年2月24日前将应缴纳的欠薪保障金足额存入本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的银行帐户,以便市社保局代征。未按规定缴纳的,将按《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咨询电话96888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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