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0-02-11
【公布日期】2010-02-11
【时效性】有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公司营业场所的请示》(国寿人险发〔2010〕55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住所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0-02-11
【公布日期】2010-02-11
【时效性】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住所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0〕146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公司营业场所的请示》(国寿人险发〔2010〕55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住所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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