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施行日期】2010-03-05
【公布日期】2010-03-05
【时效性】有效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10]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成员企业汽车出口缴纳的消费税,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消费税退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施行日期】2010-03-05
【公布日期】2010-03-05
【时效性】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9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10]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成员企业汽车出口缴纳的消费税,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消费税退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