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深圳市
  【施行日期】2010-03-17
  【公布日期】2010-03-17
  【时效性】有效
  

关于开展清明节前烟花爆竹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

(粤安监〔2010〕93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吸取揭阳市“2?26”非法燃放烟花爆竹重大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事故发生。省局定于清明节前对部分重点地区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主要内容

各地贯彻落实《关于迅速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粤安监明电〔2010〕13号)的要求,迅速组织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进行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等工作情况。

二、督查重点地区

梅州、潮州、河源、阳江、湛江、茂名市。

三、督查方式

(一)听取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会议文件、检查记录等。

(二)抽查部分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及部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重点镇、村,了解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四、督查时间及组织形式

(一)督查时间

2010年3月22日至3月28日,具体时间另行电话通知。

(二)组织形式

第一组:省局执法分局带队,负责对阳江、湛江、茂名市进行督查;第二组:省局监管三处带队,负责对梅州、潮州、河源市进行督查。要求各督查组督查每个市不少于2个县区和2家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每个县区不少于2个乡镇和5家零售单位。

请被督查地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准备汇报材料,积极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联系人:贺磊,电话:020―83135928,传真:020―83135920

二O一O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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