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深圳市
【施行日期】2010-03-11
【公布日期】2010-03-11
【时效性】有效
各区卫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各医疗机构、社会办各医院:
现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准予开展四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医院及医师名单的函》(粤卫办函〔2010〕57号)转发给你们。经省厅审核认定,我市有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市妇幼保健院等4家医院获得开展四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资格;马利国等16名医师获得开展四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资格。
根据《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凡申请开展四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及医师,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未取得开展四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资格的医疗机构及医师,不得开展四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
要求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并将落实情况在3月底之前报我委医政处。由市卫生监督所负责监督检查。
二
【制定机关】深圳市
【施行日期】2010-03-11
【公布日期】2010-03-11
【时效性】有效
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准予开展四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医院及医师名单的函》的通知
(深卫人发〔2010〕154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各医疗机构、社会办各医院:
现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准予开展四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医院及医师名单的函》(粤卫办函〔2010〕57号)转发给你们。经省厅审核认定,我市有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市妇幼保健院等4家医院获得开展四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资格;马利国等16名医师获得开展四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资格。
根据《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凡申请开展四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及医师,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未取得开展四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资格的医疗机构及医师,不得开展四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
要求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并将落实情况在3月底之前报我委医政处。由市卫生监督所负责监督检查。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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