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深圳市
  【施行日期】2010-03-13
  【公布日期】2010-03-13
  【时效性】有效
  

关于新安上合股份合作公司安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现就深圳市新安上合股份合作公司申请其安置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事项进行公告,具体如下:

该司安置用地位于新安街道裕安路北侧,面积11015.7平方米。根据深宝府会纪[2008]339号意见采用统建楼的方式进行建设,按该安置用地建筑面积39210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36000平方米、公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区警务室、再生资源回收点、公厕、环卫工人作息站)1250平方米,商业1960平方米(5%),容积率3.56,其余规划指标按《深标》。现予以公告,公示时间为7天(2010年3月13日至2010年3月19日)。在公告时间内对该项目建筑指标调整有意见或建议,请使用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联系,本通告自公示之日起,也将在以下几个网站同时发布,市民也可到下列网站进行浏览查询。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http://www.szpl.gov.cn/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 http://www.bafdc.com

联系人:潘工 联系电话:27812421 传真:27812416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

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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