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深圳市
【施行日期】2010-03-04
【公布日期】2010-03-04
【时效性】有效
各区卫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社会办医院:
现将卫生部《关于增补甲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临床检验项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制定机关】深圳市
【施行日期】2010-03-04
【公布日期】2010-03-04
【时效性】有效
转发卫生部关于增补甲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临床检验项目的通知
(深卫人发〔2010〕135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社会办医院:
现将卫生部《关于增补甲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临床检验项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