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深圳市
  【施行日期】2010-03-04
  【公布日期】2010-03-04
  【时效性】有效
  

转发卫生部关于增补甲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临床检验项目的通知

(深卫人发〔2010〕135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社会办医院:

现将卫生部《关于增补甲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临床检验项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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