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河南省
  【发布文号】平政办〔2016〕29号
  【发布日期】2016-04-08
  【生效日期】2016-04-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出口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2016〕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出口基地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8日

 

 平顶山市出口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豫发〔201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对外贸易跨越式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2012〕94号)等有关精神,鼓励和扶持我市特色出口产业集群发展,规范出口基地培育、认定、考核及管理工作, 优化我市出口商品结构,促进出口基地快速健康发展,打造对外贸易竞争新优势,根据《河南省出口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4〕7号印发)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口(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出口)基地,是指现有产业基础较好、集聚度高、配套能力强、外向度高、带动和辐射作用大、发展环境优的园区(包括市级以上产业集聚区和开发区)或县级行政区域。
 第三条 按照自愿申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认定出口基地,每两年申报、命名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市级出口基地的认定命名。各级政府商务部门负责出口基地的推荐、申报、考核和管理工作,并依据国家和省促进出口基地发展的相关政策给予重点支持。
 市商务部门统筹指导协调全市出口基地培育工作,负责申报推荐省级出口基地,对市级出口基地进行考核和管理,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出口基地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出口基地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负责本地出口基地相关工作,结合主导产业,积极培育建设县级出口基地,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努力将产业优势转化为出口优势,加快形成特色出口基地。
 第五条 对认定的市级出口基地,可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出口基地,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市级出口基地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当地政府重视。当地政府有相应的出口基地管理机构,有出口基地发展规划和培育方案,有支持出口基地发展的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
 (二)出口优势明显。区域内拥有相关产业的龙头和配套企业,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集群,产业配套好、特色鲜明、带动和辐射作用强。基地内相关产品或贸易年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高新科技、农副产品等特殊行业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
 (三)配套体系健全。区域内产业发展环境良好,具有较为健全的产业配套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完善,物流通道便利,在交通、能源、资源等生产要素方面具有优势;具有准确、全面的信息平台,可以为企业提供有关境外市场情况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四)依法依规经营。区域内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有完善的环境治理措施,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污染事故。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报市级出口基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发展现状。主要包括产业现状、产业优势、发展前景、产值、出口规模、企业数量,产值和出口规模在全市同类产品中所处的位置,骨干企业及其出口情况。
 (二)政策措施。当地政府制定的产业发展和出口基地培育方案,支持出口基地发展的有关政策和具体措施,出口基地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
 (三)龙头企业情况。龙头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自主品牌的建设、营销网络的建设、产品国际认证、行业技术标准制定等方面的情况。
 (四)其他补充材料。
 第八条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申报资格。
 第九条 符合市级出口基地申报条件的产业出口集群所在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批转市商务部门研究评审,提出意见。
 第十条 市商务部门成立出口基地评审组,具体负责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组负责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专家进行答辩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市商务部门将评审意见报请市政府核准,由市政府认定命名。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出口基地实施动态管理。市商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及专家,对认定的市级出口基地每两年进行一次实地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市级出口基地应于每年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商务部门报告上一年基地发展情况。
 第十四条 严格兑现奖惩。对考核优秀的市级出口基地在品牌培育、资金等方面优先扶持,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出口基地;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或发生重大事故的,取消其市级出口基地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