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色列国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7-03-21
  【生效日期】2017-03-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中外条约
  【文件来源】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以色列国关于建立创新全面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2017年3月21日 北京)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邀请,以色列国总理内塔尼亚胡于2017年3月19日至22日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

        访问期间,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会见内塔尼亚胡总理,李克强总理同内塔尼亚胡总理会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会见内塔尼亚胡总理,刘延东副总理会见内塔尼亚胡总理并共同主持中以创新合作联委会第三次会议。双方领导人就双边关系、各领域合作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事务交换了意见。

        双方一致认为,自1992年中以建交以来,在两国共同努力下,双边关系取得重大发展。双方建立了牢固的政治互信,经贸、科技、农业、卫生、教育、文化和学术等领域合作及人才交流不断加强。

        2013年5月,中以建立政府间经济技术合作机制。2014年5月,中以建立创新合作联委会机制。2016年9月,中以启动自贸协定第一轮谈判。

        两国努力扩大航空运输规模,开辟新的商业航线,游客和商务人士互访数量实现大幅增长。

        为便利两国人员往来,两国政府签署了《中以政府为商务、旅游、探亲人员互发多次签证的协定》,这一重要协议已于2016年11月生效。

        中国作为世界经济大国,正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色列在创新、研发领域具有全球公认的领先地位。

        继续深化中以合作仍有巨大潜力,双方在相互尊重和平等基础上致力于开拓和深化创新合作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对两国发展具有深远意义。为此,双方决定建立“创新全面伙伴关系”。

        2017年是中以建交25周年。以此为契机建立创新全面伙伴关系是对中以关系发展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的充分肯定,体现了双边关系多元、紧密和重要的特点,明确了两国关系今后发展的目标和途径。

        为此,中以双方决定采取下列举措:

        一、双方决定密切包括领导人、部长和其他高级别官员互访在内的高层交往。

        二、两国致力于继续加强在创新合作联委会、经济技术合作机制和经济、贸易和技术联委会等不同政府间渠道的合作,充分发挥上述合作对促进两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三、双方认为,2016年启动的自贸协定谈判将使双边经贸关系提升到新高度。两国将努力推动协定谈判早日完成。

        四、双方同意继续在中以创新合作联委会机制下开展创新合作,加强两国在青年科技人员交流计划、联合实验室、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创新园区、创新合作中心等民用领域的务实合作,探索一条从研发、转化到产业,从创新到创业的合作新模式,搭建一系列创新创业的合作平台。

        五、双方明确开展双边民用创新合作的必要性和作用,愿探索新的合作模式,共同加强民间创新能力,支持和积极推进两国在公共和私营领域以及公司、投资者、高校和科研机构间的创新合作。

        六、两国对现有能源和环保领域合作感到满意,希望在治理空气污染、废物管理、环境技术、环境监测、环境立法与执法、低碳城市发展、能源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等相关领域进一步开展合作。

        七、双方希望继续在水源保护、水体净化、水和废水处理、非点源水污染治理、蓄水层保护、河流修复、海水淡化、水资源再利用等方面加强合作。

        八、双方希望继续加强在高技术领域的合作。

        九、双方一致同意,在以色列国外交部与中共中央党校和中国国家行政学院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基础上,在创新领域实施学术交流、智库对话和官员培训的现行机制十分重要。

        十、双方将继续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社会文化交往。通过文化、教育、科技、旅游、体育、青年领域的合作及人才交流,进一步加强民间交往。两国将继续鼓励青年创新领袖代表团互访,并使其成为未来联系与合作的平台。

        十一、双方愿在“一带一路”倡议和以色列作为创始成员国参与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框架下,加强双边及与第三方在基础设施领域的创新合作。

        十二、双方将在国际组织、论坛就促进世界繁荣、稳定的各类议题加强交流、协商和合作。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