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2020〕343号
  【发布日期】2020-12-29
  【生效日期】202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法〔2020〕34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9号、20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但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参照该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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