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兄妹为祭奠父母两次对簿公堂
2005-09-29 09:38:14
     中国法院网讯 (王筱文 孙莉环)  为行使祭奠权,居住在北京的年逾七十的于云鹏,两次将居住在河南省新乡市的四个同父异母的妹妹告上法庭。日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于云鹏将存放于新乡市烈士陵园其生父的全部骨灰,其生母的遗物(照片)取走,并应在安葬骨灰后,立即将安葬地点通知四被告,四被告可以随时祭奠。四被告生母的骨灰由四被告保管和祭奠;驳回于云鹏的要求赔偿的其它诉讼请求。

  于云鹏五兄妹的生父死后,与于云鹏生母的遗物以及于海滨、于海涛、于海艇、于海军四姐妹生母的骨灰一起安葬于河南省新乡市福泰公墓。2004年3月,于云鹏以要求共有墓地使用证,更换墓碑,在墓碑上刻上其生母的姓名为由,第一次与四个妹妹打起了官司。鉴于死者合葬情况,2004年6月,法院判决于云鹏在墓碑上刻上其生母姓名,于海滨等四被告不得干涉。

  2004年8月,于海滨四姐妹出于经济状况和祭奠方便考虑,将父母的骨灰和遗物移至新乡市烈士陵园存放。于云鹏得知后,以自己祭奠权被侵犯为由第二次与四个妹妹打起了官司,要求法院判决将墓地恢复原状,并判令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并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情况做出判决:于云鹏将存放于新乡市烈士陵园其生父的全部骨灰,其生母的遗物(照片)取走,并应在安葬骨灰后,立即将安葬地点通知四被告,四被告可以随时祭奠。四被告生母的骨灰由四被告保管和祭奠;驳回于云鹏的其它诉讼请求。

  于云鹏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乡中院经审理认为,祭奠是为死去的人举行仪式,表示追念。公民基于亲属关系,对于自己的尊亲属都有祭奠的权利。于海滨四姐妹购买墓地,一方面为安葬父母,另一方面也有为自己行使祭奠权的目的。于云鹏对该墓地行使权利,是基于对尊亲属享有祭奠的权利而产生的。现于海滨四姐妹因故将骨灰和遗物移至别处,并将具体地址告知于云鹏,于云鹏对父母的祭奠权并未受到侵犯,其仍享有对父母祭奠的权利。于云鹏主张由于海滨等四人将其生父骨灰放回原墓地,并赔偿损失等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因缺乏交流与沟通,感情较为疏远。双方围绕对父母祭奠问题长期存在矛盾,原告作为长子,年事已长,为方便其祭奠,由原告带走其生父母的骨灰和遗物另择安葬地点并无不妥,但原告应将安葬地点及时告知四被告,四被告可以随时进行祭奠。新乡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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