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警务化的几点设想
2006-03-13 11:01:4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燕宏
  执行工作程序的启动,是因经裁判确定的义务人不能自觉按照裁判文书履行义务,而基于权利人的申请而开始的,故法律赋予这项工作以一定的强制力,以确保法律得到贯彻,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实现,进而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法律的尊严。但长期以来,执行难一直困扰着法院的执行工作,影响着法律的正确、完整地实施,损害了法院公正,高效的司法形象。为此,笔者认为,执行工作中的裁决权的强制权应分别由不同主体行驶,强制执行权由执行员行使,执行员由具有司法警察身份并熟悉法律知识的人员担任,即执行工作警务化。

  执行工作警务化是改革现行执行工作体制的重大举措,是强化执行工作的有效方法,是解决执行难的良药。现就执行工作警务化的几点设想,谈谈自已的浅见。

  一、执行工作警务化的可行性分析

  (一)执行工作警务化的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独立警种,与其他人民警察一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可以使用武器、警械,可以依法执行拘留等强制措施,这为司法警察承担强制性工作实施强制手段提供了法律依据。

  1982年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书记员进行,重大执行措施应有司法警察参加。”1997年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98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7条在界定司法警察的职责时规定,“司法警察可以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等活动。”

  1998年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规定:“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最高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在组织集中执行、专项执行若其他重大执行活动中,可以统一调度、使用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力量,包括执行人员、司法警察、执行装备。这都说明,司法警察承担执行工作具有法律依据的,也是法律法规赋予法警的一项任务。

  而司法警察的特殊性决定其在执行工作中具有强大的威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司法警察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和器械,在当前执法环境恶劣、暴力抗法时有发生的今天,作为具有准军事性质的掌握“枪杆子”的法警成为执行队伍的主力军,无疑具有强大的威慑作用。

  (二)执行工作警务化的现实条件

  1、法警组织具备独立完成执行工作的能力。严格来讲,既然设立了执行局,法院所有的生效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在执行条件成立的情况下均应由执行局来执行,但实际情况是为了缓解执行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案件累积日趋严重的现实压力,一般法院的法警组织除了担负正常的值班、押解人犯、配合执行、执行拘传、拘留和关达法律文书等任务外,还独立完成大量的案件执行工作。

  2法警队现实行的“编队管理、双重编导”的运行机制,正是执行机构要筑就的机制

  去年底,召开的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传达了要在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建立健全执行工作统一领导和管理机制,要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建立执行工作统一指挥,上下联动的执行网络,要让执行形成合力。现在部分省市设立有领导关系的执行机构严格来讲有表面文章之谦,有“换汤不换药”之感。由于现时执行员即法官的特色,根据有关规定,上级法官只有指导下级法官权,何来领导权?另外由于执行主体没有改变,讲有“领导关系”而无相关配套制度。而目前司法警察实行的是“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的运行机制,此机制正是执行机构要筑就的机制,从这方面来说,执行工作警务化具有直接的现实性。只要经过相关培训,并适当扩大司法警察队伍,立即就可以投入执行工作。

  二、执行工作警务化运作

  执行工作警务化,就是将执行工作承担者的身份由法官转变成司法警察,实行准军事化、武装性质的管理,接受双重领导。目前按最高院的要求,各级法院司法警察人员编制数占法院编制数的12%,但从执行工作的难度和目前积案数居高不下的实际看,这部分编制还满足不了当前的执行工作的 需要。应该进行适当扩编,将人数扩大到占法院编制数的15%左右。

  为解决当前人员偏少的状况,一是将现有的执行人员从法官序列中分离出来,转为司法警察,列入司法警察序列。二是从目前司法警察省总队、市支队、县区大队的设置机构中,分列出一部分,组成一个新的机构,作为执行机构的基础。机构名称可叫做执行警察局或执行警察支队、大队和分队。其余部分设作勤务警察局或勤务警察支队、大队、分队及司法警察办公室。勤务警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服务各项审判,如提押、看管、送达、强制措施、值庭等。执行警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各类案件,包括民事、行政、刑事、刑事附带民事以及非诉案件和其它法律文书的执行。

  根据需要,在执行警察机构中可分别设立几个执行实施组和一个执行异议组,执行异议组由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员组成,负责执行中的审查、裁定和监督。司法警察办公室负责警用装备和警衔管理、文秘、教育训练等工作。通过机构重新设置,法院人员便可根据人尽其才的原则,合理调配,适当分流,这样就可使法官队伍进一步精英化,执行队伍进一步专业化、武装化。

  三、执行工作警务化的作用

  (一)执行工作警务化是法院机构改革的需要。

  按照中央11号文件,最高法院要求执行机构的人数为法院控编人数的15%,而司法警察的人数配备最高院要求为法院控编人数的12%,两者合计为27%,现在许多法院由于各种原因都无法达到这个职数,而按照《人民法院五年发展纲要》,人民法院机构和人员要精简、高效、廉洁,最高限度地实现公正与效率,如何在精简的情况下,很好地完成执行工作和司法警察的职责?执行工作警务化就能很好解决这个问题,两项工作有20%的警力就足以胜任,既简政又精兵。

  (二)执行工作警务化是对执行工作的强化。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改革虽然努力了多年,但“执行难”的被动局面没有根本改变。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部门难求、该执行的财产难动、特殊的被执行人难碰、受干扰的案件难办、执行人员常受到人身威胁等等,“执行难”仍然是笼罩在人民法院或债权人头上的阴影。执行工作警务化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克服这些问题。首先,传统的习惯认为司法警察是“武官”,执行官就应该是“武官”,就应该具有强制性,“武官”给人在心理上和外观上具有畏惧感。那些“欺软怕硬”的被执行人一见到警察就会在不同程度上打消抗拒执行的念头。司法警察身着威严的警服、驾驶着警车,佩带械具和枪支,威慑力无形中就在人们心中产生,自然就减少了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其次,法律赋予司法警察有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实施权,由司法警察承担执行工作的实施,既增强了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又能强化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自觉性。

  (三)执行工作警务化改革符合国际惯例。

  按照国际惯例执行工作交由专司执行事务的执行官承担,根本不存在由法官直接执行的情况,执行官的身份多为警察,这是普遍事实。就我国而言,执行工作由司法警察承担,在国内也不会引起非议,因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的执行都是由司法警察独立承担完成的,并且取得了非常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司法警察从事执行工作,当事人和全社会都普遍能够接受。

  (四)执行工作警务化改革符合法院改革的原则。

  人民法院改革的基本原则就是“精简、高效、廉洁”,执行员定位于司法警察正是体现了这一原则。近年来,“执行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法院工作的正常运转,大量的积案使执行工作很难实现良性循环。在许多突击行动中,一般都要抽调大量的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司法警察成为稍有难度执行案件执行中的依赖。因此,法院机构改革要立足于尽可能地不重叠机构又精简高效地行使法院所承担的任务。执行员定位于司法警察既是执行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这项改革原则 的必然要求。实践已经证明,执行工作警务化会使服务审判和强化执行相得益彰,将执行员定位于司法警察,在法院内机构设置上可以将执行机构与司法警察机构合二为一,使机构设置不重叠而执行工作效率却大大提高,真正体现精简高效的法院机构改革原则。

  (五)执行工作警务化是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需要

  近年来,在加强审判队伍建设的同时,法警队伍的建设也有了很大的变化和加强,但应该看到,由于许多法院把法警的职责限于押解、值庭的枯燥工作之中,各法院普遍存在不重视法警队伍建设,法警本身也存在“次要”、“辅助”思想,从而不安心工作,这极度不利于法院队伍的建设,执行工作警务化将充分发挥法警的职能,提高法警的作用,从而推动法院队伍的建设。

  四、加强和完善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执行工作中的作用

  当前执行工作警务化,就司法警察队伍本身而言,还有许多与承担执行工作不相适应的地方,在司法警察的职能、地位的认识上还不够充分,人员编制上还很薄弱,管理上还不到位,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警务化改革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一)加强司法警察对参与执行工作的认识。

  首先,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唯一的一支武装力量,是体现国家法律强制力的重要保证。党中央多次发文要求各级法院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多下功夫,而司法警察作为法院干警的一部分,积极承担执行工作任务,贯彻党中央的指示,正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需要。其次,《司法警察条例》规定司法警察有参与民事案件中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等执行活动的职责。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正是贯彻法警条例的体现和履行法警职责的需要。第三,司法警察承担执行工作,是充分发挥司法警察队伍的优势、拓宽司法警察职责领域的需要。司法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代表其武装形式的着装和佩戴具有很强的强制力和威慑力,具有法院其它人员所不具有的优势。充分发挥好司法警察这种优势,必将对我们的执行工作的开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大力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素质。

  建立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是加强法警队伍建设的核心。要使司法警察真正担负起更为繁重复杂的执行工作,使其真正成为法院的主要执行力量,就要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为使司法警察能更好地承担起执行工作,各级法院不但要定期不定期地加强法律法规培训,提高武器装备水平,更需要通过从公安机关、转业军人、警察和政法院校毕业生等途径和渠道中选拔一批年富力强、思想好、政治素质过硬、业务水平高的人才充实到司法警察队伍中来。要加大对目前的司法警察队伍整顿的力度,将那些年事已高、素质较低或不愿意从事执行工作的人调整出司法警察队伍,使司法警察队伍进一步年轻化、专业化。

  3、加强装备改善条件,提高司法警察工作积极性

   目前,人民法院法警队伍的装备普遍落后,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缺乏,无法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因此,必须加强司法警察警务装备的现代化建设,提高警衔审批工作和服装发放工作的办事效率,充分调动法警队伍的积极性,逐步把法警队伍建设成为一支装备先进、反应迅速、士气高昂的现代化战斗队伍,以适应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需要。

  实践证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需要,是法警队伍自身建设的需要,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需要。故应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强制属性来依法行使职权,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执行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执行活动的违法行为,保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审判机关的尊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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