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一面旗帜
2009-08-11 09:03:3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希坡
  • 古元木刻画《马锡五调解婚姻纠纷案》。
  • 1955年毛泽东主席接见全国司法会议代表时与马锡五亲切交谈。
  编者按: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集中体现和杰出典范,在革命战争年代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当代中国乃至世界的司法领域都产生了重要影响。特别是当前人民法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所体现的精神,显得格外重要。中央电视台一套从昨晚开始播出电视连续剧《苍天》,讲述马锡五为民司法的事迹。电视剧有着艺术创造的特性,为使广大读者了解历史上一个真实、实在的马锡五,全面、深刻理解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基本特点,以及当今人民法院如何学习、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本报特约请对马锡五审判方式卓有研究并担任《苍天》一剧历史顾问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希坡教授撰写此文。

  抗日根据地的广大司法人员在审理大量民刑案件中,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工作经验,涌现出许多受人爱戴的先进模范人物。陕甘宁边区的马锡五(即评剧《刘巧儿》中的马专员),就是其中最有影响的代表人物。他所创立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我国革命法制史上写下了光辉的一页。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马锡五简历及其典型案例

  (一)马锡五简历

  马锡五,本名马文章,字锡五(1899年1月8日—1962年4月10日),陕西省保安(现为志丹)县人。1930年参加刘志丹领导的红色游击队,从事创建陕甘苏区的斗争。1935年任陕甘省粮食部部长,国民经济部部长。1936年5月红军西征后,任陕甘宁省苏维埃主席等职务。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先后担任陕甘宁边区庆环专区专员兼曲子县长,1940年任陇东专区的副专员,专员;1943年3月,兼任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开始从事司法工作。他对司法工作非常重视,亲自参加审判实践,经常下乡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实行巡回审判,及时纠正了一些错案,解决了缠讼多年的疑难案件,使违法者受到制裁,无辜者获得释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因此受到群众的欢迎和边区政府的肯定,这种贯彻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办案方法被亲切地称作“马锡五审判方式”。

  1946年4月,马锡五当选为边区高等法院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马锡五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院长,兼任西北军政委员会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1954年当选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1959年,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三届全国委员会委员;1962年4月10日,因病逝世,终年64岁。

  (二)马锡五主持审理的典型案例

  马锡五主持审理的案件很多,最著名的典型案例就是华池县封捧儿的婚姻上诉案,其案情如下: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华池县农民封彦贵,有个女儿叫封捧儿(小名,1955年始用大名叫封芝琴)。早在1928年,封彦贵就将4岁的捧儿许给张金才的次子张柏(张柏的婶母是封捧的大姑)。1942年,封彦贵因女儿长大成人,当地旧习“彩礼”又大增,他为多从女儿身上捞取“彩礼”(实为变相买卖婚姻),一面要求与张柏解除婚约,一面暗地托人给捧儿另找婆家,先是许给高家,因捧儿坚决不同意,他也嫌高家给的“彩礼”少而悔约。1942年5月,封彦贵又将女儿暗地卖给南塬的张某为妻,“彩礼”是法币2400元、银元48元,捧儿仍不同意。此事被张金才知道后,便向华池县政府告发。县司法处查明都是包办买卖婚姻,便撤销上述婚约。1943年3月,封捧到赵家洼子四奶奶家吃喜丧酒,恰好张柏也去了,两人见面后都表示愿意结婚,封捧并告诉张柏回去赶紧想办法,说不定哪天爹又要把她卖了就难办了。果然,封彦贵在这年5月又以法币8000元、银元20元、哔叽布4匹,将捧儿许给庆阳县财主朱寿昌为妻(朱系后婚,大封捧11岁)。封捧得知后坚决反对,并立即给张柏送信催其想办法。张金才马上召集本家兄弟子侄商议,最后决定“抢亲”。于是张金才在6月18日纠集家人亲戚20多人,手提棍棒,牵一头毛驴,从张湾抄小路夜奔40里,闯入封家。待撞开大门和窑门,未见封彦贵,只有封捧与奶奶、妈妈、妹妹在家。来人催促封捧跟他们快走,奶奶见状大骂张金才,并高喊“土匪抢人啦!”张金才叫张柏赶紧背起封捧快跑,到崖背与其他人会合。次日天亮,封彦贵得知此事后,告到华池县司法处。司法处认为聚众抢亲是违法的,当即追捕抢亲人犯,将张金才、张金贵等人先后拘捕。张柏与封捧先躲起来,后决定投案自首。县司法处就事论事以“抢亲罪”判处张金才、张金贵等劳役,宣布封捧与张柏婚姻无效、彩礼没收。宣判后,封彦贵要求上诉,封捧更是坚决反对,直奔庆阳专署找马专员告状。

  马专员与石静山推事(推事即法官,编者注)先是向当地区乡干部和附近群众全面了解本案的真实情况和一般舆论趋向,接着询问封捧的意见和要求,了解到她不愿嫁给朱家,“死也要与张柏结婚”;同时将张柏放出,听取了他的意见。案情真相已全面掌握后,便同县司法处裁判员举行群众性的公开审判,将此案有关人员召集起来,当众问明封彦贵屡卖女儿、张金才等纠众抢亲皆为属实,封捧也当众表明愿与张柏结婚。然后又听取到场群众对本案的意见,群众一致认为:封彦贵屡卖女儿,违反婚姻条例,应受处罚;张金才黑夜聚众抢亲,既有伤风化,又妨碍社会治安,闹得四邻以为盗贼临门,惊恐不安,更应受到惩罚。特别是对封捧与张柏的婚事,群众极为关注,皆认为绝不能拆散。在此基础上,陇东分庭于1943年7月1日宣布二审判决,其主文如下:“1.原判决撤销。2.张金才聚众抢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3.张金贵实行抢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4.张德赐附合抢婚罪判处劳役三个月。5.张仲附合抢婚罪判处劳役三个月。6.张老五附合抢婚罪,判处劳役三个月。7.封彦贵屡行出卖女儿包办婚姻判处劳役三个月。封彦贵出卖女儿的法币没收。8.封捧儿与张柏婚姻为有效。”事后因张金才家属要求减轻处罚,经陇东分庭请示边区高等法院,同年7月26日高等法院批示:“张金才等率众夤夜抢婚,固属扰乱社会秩序,惟以乡民无知,出于一时情感冲动,婚姻既承认有效,而对其犯罪行为亦可从宽处理。”最后决定对张金才等“提前假释或宣告缓刑”,并退还朱寿昌的部分财物,免使其损失过大。

  这一判决,是非分明,惩罚了违法者,打击了封建买卖婚姻,保护了正确的婚姻关系,宣判后受到群众一致拥护,受罚者也认为自己罪有应得,表示服判,胜诉者(封捧和张柏)更是皆大欢喜。通过二审判决,宣传了婚姻法,也以言传身教的典型案例提高了司法人员的政策思想水平和工作经验。

  马锡五审理的典型案例还有:1.果断排除曲子县苏发云兄弟“谋财杀人”嫌疑;2.实地勘察,正确解决合水县丁、丑两家争讼多年的土地纠纷案;3.依靠群众,细心调解王治宽企图占据王统一的场院土地案;4.分清是非,以理服人,耐心解决“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延安县杨兆云状告乡区政府的多年缠讼案;5.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审慎复核周定邦杀人案。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成为抗日根据地司法战线的一面旗帜

  这些案件的正确处理,很快传遍了陕甘宁边区,赢得了边区政府和人民的好评,马锡五被群众称作“马青天”。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毛泽东1944年3月5日在《关于路线学习,工作作风和时局问题》中谈到机关干部工作作风存在的问题时,指出我们的机关中“也有好的首长,如马专员会审官司,老百姓说他是‘青天’。”1944年3月13日延安《解放日报》发表评论文章《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介绍了他审理的几个案例,并总结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主要特点。6月7日边区政府发布的《关于普及调解、总结判决、清理监所的指示信》(以下简称《指示信》)中,要求各地司法机关要学习马锡五的审判方式,改进司法工作,使马锡五审判方式成为根据地司法工作的一面旗帜。这从1944年《解放日报》的一系列报道中可以得到证实,如:7月21日“马锡五审判方式与民间调解风行各地——合水县王县长深入农村,调解群众土地纠纷”;8月17日“张副专员(兼分庭庭长)赵赤水,亲自为群众调解旧案”,使一起打过三次官司而未能解决的土地纠纷,经实地观测得以解决等。

  马锡五审判方式不仅在陕甘宁边区得到推行,而且扩展到其他抗日根据地。各地司法人员从《解放日报》的报道中受到启发,采用马锡五审判方式同样收到很好效果。例如淮南地区天(长)高(邮)办事处司法科,“实行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调解,解决陈、胡两姓田价纠纷”;山东滨海专署“实行马锡五审判方式,解决连年土地悬案”,使拖延八九年,涉及两个村庄的土地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马锡五审判方式推广后,改变了司法工作面貌,到1944年各地司法机关涌现出许多模范司法工作者。1945年1月边区政府公布的模范人物中,司法干部有特等模范2人,甲等模范2人,乙等模范4人,呈现“群星灿烂”的局面,使抗日根据地的司法工作迈入新阶段。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本特点

  (一)一切从实际出发,客观、全面、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

  我党一贯倡导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的工作作风。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指出:“研究问题,忌带主观性、片面性和表面性。”这对于司法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也是被大量审判实例所证实的普遍真理。马锡五正是本着实践第一的态度,一切从实际出发,不受任何陈规的约束,不带任何框框,经常深入群众,客观、全面、细致地进行调查研究;本着“兼听则明”的精神,多方面听取各种不同意见,搜集一切有关的人证物证,然后经过审慎地分析研究,实事求是地找出是非曲直的客观根据,抓住解决矛盾的关键环节,公正合理地处理案件。多年来的审判实践证明,马锡五审判方式之所以正确,就是因为他努力贯彻执行了党的这一正确的思想路线。

  与此相反,如果先入为主,偏听偏信,不深入调查研究,主观主义地处理案件,没有不出毛病的。例如合水县王家庄的王治宽与王统一的土地纠纷,最初县司法处就犯了主观主义的毛病。王治宽和王统一是地邻,王治宽企图霸占王统一家的一亩打谷场地,故意歪曲事实,在契据上修改“四至”,把南面写成西面,遂发生纠纷。本案曾经区乡干部和四邻出面调解,认为王治宽无理。王治宽仍不死心,编写诉状告到合水县政府。县司法处先入为主,偏信了原告一方,未作任何调查研究,便将王统一的打谷场地判归王治宽所有。王统一当然不服,上诉到陇东分庭。马锡五即派石推事赴当地,协同县、区、乡干部和乡邻证人,到现场一面展示原有买地的约据,一面实地丈量勘察。经过干部群众摆事实讲道理,真相大白,说得王治宽理屈词穷,当场承认错误,向王统一赔礼道歉,和解结案。

  如果调查得不深入、不全面、不细致,也会出错误的。如曲子县孙某被杀案,最初县司法处经过初步调查,了解到孙某被害之前曾和苏发云同路行走;从苏家的炕上、地下和斧头上,都查出有血的痕迹。于是,县司法处便将苏发云弟兄作为嫌疑犯关押达一年之久,但因证据不足,矛盾百出,既不能定案,又不敢果断加以排除。马锡五得知后,深入当地进行调查研究,查明:(1)苏发云与孙某同路行走以及后来分手,都有他人证明。说明苏发云并未将孙某带到自己家里。(2)苏发云家离杀人现场20多里,如果在苏家把孙某杀害,然后再移尸至20多里外的第二现场,从时间上算是不可能的。(3)苏家的几处血迹,经仔细调查核实,炕上是产妇的陈旧血迹,地下的血是苏家人流的鼻血,斧头上是宰羊的血迹。这样便排除了苏氏弟兄的杀人嫌疑,宣布无罪释放。后来查证,杀害孙某的是拐骗犯杜老五。真相大白之后,召开了群众大会,进行正确处理。群众反应非常强烈,纷纷议论说:“这个案子如果放在旧社会的官僚衙门,高高在上,又有那么多‘证据’,早已枪毙了。只有人民的司法机关负责人,才能深入调查,不冤枉好人。”群众便称颂马锡五为“马青天”。

  马锡五在办案中,对于证据特别重视,从不轻信口供,也不怕被告人推翻口供。证据和口供都要经过核实,坚决反对逼供信。如1946年夏边区高等法院对周定邦抢劫杀人案进行死刑复核时,尽管周定邦对其犯罪经过供认得很具体,但县司法处却没有追查验证被害人的尸体。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漏洞,也就是缺乏犯罪构成的关键要件。马锡五在审核此案时,坚持“非找到尸体不能定案”。第一次派人去现场,没有找到尸体;第二次让周犯画出现场地图,终于将被害人尸体从一棵树旁挖出,证实了被害人的真实身份,并与周犯供认的情节相符,才同意转呈边区政府主席核准,执行死刑。

  马锡五总结多年来的审判实践,深有体会地说:“对于案件处理要客观,把案情的是非曲直、真伪虚实必须进行客观的分析与判断,不能凭主观的推测与‘想当然’……因之必须学习唯物辩证的方法,才能把案件办理成公平合理。”但是,“要把案情的始末与因果,得到透彻的了解,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必须要多方调查,周密思考、研究、判断,有时走弯路,白费力气的情况,常常免不了。”甚至个别罪犯和当事人的狡赖、欺诈、缠讼,常常会使你不能入眠、冲动、生气。但冲动与生气,只能表现自己缺乏涵养无能为力,与案件的处理毫无裨益;相反常常会因之产生成见,使案件发生偏差。因此,马锡五得出结论说:“司法干部必须要有宽大的胸怀,冷静的头脑,艰苦的作风。”(参看马锡五1949年5月在延安大学所作《关于司法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报告》,以下简称“在延大的报告”)。

  (二)认真贯彻群众路线,依靠群众说理说法,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司法干部与人民群众共同断案

  毛泽东指出:“司法也该大家动手,不要只靠问案子的推事、裁判员。”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吸引群众参加司法工作,“大家动手办案子”的一种有效形式。谢觉哉在《指示信》中指出:“审判与调解结合,即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马锡五同志审判的一件婚姻案两件土地案,奥海清同志审判的土地案,都是负审判责任的人,亲自到争讼地点,召集群众大会评理,定出双方都愿意接受也不能不接受的法子。是审判也是调解。这方式的好处:政府和人民共同断案,真心实习了民主;人民懂得了道理,又学会了调解,以后争讼就会减少。”《指示信》接着指出:“调解以自愿为原则,审判则带强制性,但审判得好,赢的输的都会自愿的服从。审判与调解是一件事的两面,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是与调解结合的。这是一个大原则,为群众又倚靠群众的大原则。”应当指出,这里所说的“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原则,主要适用于人民内部的讼争,包括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至于汉奸、特务、反革命案件以及重大刑事罪犯,当然不适用。

  为什么马锡五审理的案件能够做到“赢的输的都会自愿的服从”呢?最根本的就是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善于依靠群众,以平等的态度,倾听群众的意见。因为他懂得群众的心理,体贴群众的疾苦,所以群众把他看成自己人,敢于向他提问题,也愿意向他讲心里话,反映真实情况。这是做好调查研究弄清案情的重要前提。马锡五的实践体验是:“办案要走群众路线,如果离开群众,任何所谓‘天才家’也不可能把工作做好。因之革命的司法工作者必须面向群众,随时征询群众的意见,倾听群众的呼声,设身处地地体会群众的感情与要求。”(参看“在延大的报告”)

  不仅调查案情需要依靠群众,最后解决纠纷也要依靠群众。马锡五在弄清案情之后,将是非曲直摆在群众面前,谁吃亏,谁占便宜,一切都摆在明处,因此当事人不得不服从公断。在此基础上动员当地干部和群众,一起向当事人说理说法,能调解的交由群众调解结案,需要判决的也在群众中进行酝酿,取得多数人的认识一致后再行宣判。前面所列的几个案例,无一不是依靠群众的积极参加而得到完满解决的。因此,马锡五常说:“三个农民佬,胜过地方官。”这就是说,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一旦为群众所掌握,就会发挥无穷的力量。依靠群众,把政策法律的原则性同具体情况结合起来,就能提出切实可行的结案办法。

  马锡五断案,不是简单地一判了事,而是根据不同的对象,有的放矢地进行细致思想工作,针对当事人的特点和心理状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着重扭转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他常劝当事人说:“不要为了一口气,卖了二亩地。”还教育当事人要提高觉悟,爱国守法,团结生产,减少讼争。同时,他又针对具体案情,设身处地向当事人讲明利害关系,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如封捧的婚姻上诉案,他批评张金才兄弟,使之认识到抢亲旧习的危害性,既破坏社会治安,又不利于两亲家和睦团结;批评封彦贵不应为几个钱把亲生女儿当货卖,既违反婚姻法令,又断送了女儿终生幸福,万一你女儿发生意外,到头来你到晚年又去依靠谁呢?说得封老汉思想开了窍,既高兴,又惭愧(古元的木刻《马锡五调解婚姻纠纷案》的画面,正是这一场景的写照)。同时也教育封捧与张柏,使之认识到婚姻自主是对的,但应按照法律规定向政府进行登记,那才是受到政府保护的合法婚姻,并且告诉他们今后还要注意尊敬双方的老人,搞好家庭团结和亲戚关系。这样,马锡五以诚恳和蔼的态度,深入浅出的道理,说得真切感人,既合乎政策原则,又顺乎人情法理,不仅使双方当事人易于接受,又可取得周围群众的同情和拥护。这就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一大特色。

  还应指出,马锡五在强调群众路线和尊重群众意见时,并不是无条件地、盲目地采纳群众的一切意见和要求,而是以是否符合政策法令和客观实际作为取舍的标准。1946年马锡五在同国民党统治区来延安考察者的谈话中指出:我们要尊重群众的意见,对于民事案件必须征求当地群众的意见,刑事案件也要重视群众的意见,甚至在群众的帮助下,发现最重要的物证。“但我们也认识到群众不是法律专家,不熟练于侦查技术,他们的意见可能一时为犯罪者造成的假象所迷惑。所以不是无条件的采用,必须以政策法令作根据,看其是否与之相合。必须以科学的检查技术加以审查验证,看其是否合乎客观真实的证据。”

  (三)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肩负着党和人民的重托。因此,人民法官必须自觉做到:立场坚定,忠于职守,廉洁公正,不徇私情,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和制度。集中到一点,就是要整个办案过程中,自始至终严格依法办事,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这是人民法官坚持高度党性原则的具体体现。马锡五在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方面,为我们做出了良好榜样。

  以封捧的婚姻案为例,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的根本不同,除了思想作风方面的问题之外,还在于是否严格依照婚姻法令办事。1939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明文规定:“男女婚姻以本人之自由意志为原则”,“男女结婚须双方自愿”,“禁止包办强迫及买卖婚姻”,“结婚年龄,男子以满二十岁,女子以满十八岁为原则”。这些规定,是审判婚姻案件的唯一根据。华池县司法处初审时作出错误判决,就是因为出现“有法不依”的错误,对于封捧和张柏是否真心自愿结婚都没有详细询问,对于强迫买卖婚姻也没进行追查;只是片面地、表面地看到原有的婚约已经解除,现在又是“抢亲”(“抢亲”当然属于非法,予以法律制裁是完全必要的),却没有深入了解“抢亲”的原由和内幕,便主观判定:抢来之亲一定要强令离异。

  马锡五则不同。他透过现象看本质,不被形式主义所纠缠,紧紧抓住婚姻条例的基本精神,高屋建瓴,全面审查本案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并且善于从众说纷纭、错综复杂的多种矛盾中,抓出其中最主要的矛盾和主要矛盾方面。这便为本案的正确解决奠定了思想基础。本案既包括刑事部分(抢亲、买卖婚姻),也包括民事部分(婚姻问题),存在着以封捧为中心的多种矛盾。其中最主要的矛盾,是封捧和张柏究竟是否自愿结婚。而这一矛盾中的主要方面又在封捧,只要将封捧的真实思想搞清楚,其他问题都可迎刃而解,因此,马锡五便把本案的工作重点放在封捧身上。经过调查了解,证实封捧根本不承认与朱寿昌的婚约,“死也要与张柏结婚”,说明封捧与张柏确属双方自主自愿。他们的年龄(当时封捧19岁,张柏20岁)完全符合婚姻条例的规定。这便为二审判决打下坚实的基础。由此可见,只有弄清事实真相,正确掌握政策法律的精神实质,真正做到既有事实为根据,又有法律作准绳,才能使案件的处理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此外,马锡五在办案过程中,完全自觉遵守各项审判政策,严禁逼供信,违反的坚决予以纠正。他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边区的司法机关能够遵守刑事司法政策,做到废止肉刑,不搞逼供信。监所也很少使用手铐脚镣等戒具。但是,在区乡干部中,却有少数人仍在使用肉刑。如绥德县前任代审判员审讯周家渠命案时,曾用拷打;吉镇区对一小偷进行刑讯,逼使小偷自杀;延安蟠龙区助理员打骂捆绑摆纸摊的人,都是非常突出的违法事例。最后马锡五严肃提出:上述事例“表示了某些(人)工作中的无能,也是民主政权不能允许的,已通令严格纠正”。后来,在“延大的报告”中,马锡五指出:“奉公守法是每个革命者应有的高尚品质。国民党的以及一切反动阶级的法官,可以以吃钱卖法,可以以和律师狼狈为奸歪曲是非的做法,当然我们是反对与摒弃的。”“我们要做公正的裁判员,我们要用自己的奉公守法,来惩治别人的不奉公守法,教育与改造别人奉公守法。古语所谓‘己不正焉能正人’,也就是这个意思。”

  马锡五在办案过程中,还认真执行法律中规定的各项诉讼原则和制度,如公开审判、辩护原则、上诉制度和案件复核制度等,并和广大司法干部一起,充分发挥就地审判、巡回审判的作用,积极推行人民调解工作。历史经验证明,所有这些制度和程序,都是正确审理案件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也是考察司法人员是否依法办事的重要标志。

  (四)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

  抗日战争时期人民司法机关的诉讼手续,同国民党旧法院的形式主义、烦琐冗杂、刁难人民等专为反动阶级服务的诉讼手续相反,完全是以便利人民、有利生产为原则,革除一切陋规,实行简便的诉讼手续。1939年4月《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规定:“建立便利人民的司法制度。”边区高等法院1941年5月10日的指示中规定:“无论诉讼当事人有无诉状……不能加以拒绝。”林伯渠主席在1944年《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报告》中指出:“诉讼手续必须要求简单轻便……审判书必须力求通俗简明,废除司法八股。”

  当时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中规定:“人民诉讼,司法机关不得收受任何费用。”马锡五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自苏维埃时期直至现在免除讼费。我们司法工作的任务是在保护劳动人民的利益,使劳动人民不受到无理的压迫、剥削和侵害,并照顾各阶级利益,故我们对诉讼当事人不加任何限制。诉讼当事人要求司法机关代书呈状等,即无条件地代为缮写;诉讼当事人要求抄录口供或验伤单者,亦无条件地代为抄录。这不仅是减轻人民诉讼负担,避免一切讼棍胥吏的敲诈,而且人民亦不为诉讼所累。”无疑,上述做法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完全正确的,马锡五在审判实践中认真执行并进一步发扬了这些优良传统。他在下乡巡回审判时,不仅带上旧案,就地调查审判,而且随时受理新的上诉案件。他在群众中没有法官架子,从不敷衍、不拖拉、不拘形式、不怕麻烦,不管早晨晚上、地头河边,能够随时随地同群众谈话,受理案件,了解案情。总之,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又一特点,就是充分体现出人民法官必须自觉地以“社会公仆”的态度要求自己,处处方便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决不能以“老爷”的架势威吓群众,或推托了事,故意刁难,给人民制造麻烦。

  此外,马锡五到下层检查工作、处理案件时,从不以“钦差大臣”式的态度,到处发号施令或粗暴地训斥指责,而是诚恳谦虚,平易近人。所到之处,他总是同下级干部密切合作,注意倾听群众意见,尽量帮助下级司法机关解决疑难问题;尤其着重提高其认识水平,正确领会法律法令的精神实质,并且以身作则,通过典型案例,对下级干部进行言传身教。这样,不仅使错案得到纠正,疑难缠讼案件及时解决,而且在审判实践中,具体而实际地帮助下级干部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明确制度,改进工作。

  综上所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本特点,归结起来就是:(1)一切从实际出发,客观、全面、深入细致地进行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证据口供都要经过核实。就是要使人民的审判工作牢牢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2)认真贯彻群众路线,依靠群众说理说法,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司法人员与人民群众共同断案。就是要在审判工作中贯彻民主的精神。(3)坚持党性原则,忠于职守,以身作则,严格依法办事。就是要在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法制原则。(4)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是要在审判工作中执行利民的方针。以上马锡五审判方式所体现的这些特点是互相依存、密不可分的统一整体,是革命根据地长期积累的人民司法工作的经验总结和优良传统的集中体现。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不是偶然的,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

  (一)抗日根据地的社会性质已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不再是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而是新民主主义的社会

  抗日根据地政治上建立了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抗日民主政权),经济上实行了减租减息以及发展生产、合理负担等项经济税收政策,颁布了土地条例、劳动保护条例、婚姻条例等各项社会改革法规,使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抗日根据地社会制度的变化,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司法制度的改革,即建立新型的人民司法制度及革命的审判方式。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正是适应了这种社会历史演变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和推行,反过来又进一步巩固了抗日根据地的各项建设事业。所以,人们对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称赞,也就是对于人民民主制度的热爱和赞颂。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党的群众路线的体现,是对审判工作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

  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路线,也是指导一切工作的基本方法。将群众路线正确地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去,就产生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群众的智慧包括广大司法人员的创造精神,是产生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力量源泉。同时,马锡五审判方式也是在继承了我党领导下长期积累的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例如巡回审判自苏区起即已开始实施,当年最高法庭主席何叔衡就曾到瑞金县下乡,解决两村争水利的纠纷;根据地的许多基层法院,早已在实行就地审判和巡回审判。而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其中最突出的代表,是群众智慧的化身。

  (三)抗日战争时期党的整风运动,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打下了牢固的思想基础

  在延安开展的“反对主观主义以整顿学风,反对宗派主义以整顿党风,反对党八股以整顿文风”的整风运动,其方法是学习马列主义和党的文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明确前进方向,改进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特别是高级干部经过整风学习后,大大提高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水平,更好地结合中国的国情和特点,研究实际情况,树立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优良作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就是党的整风运动在司法战线上结出的一大丰硕成果。

  (四)马锡五是在陕北老苏区成长起来的革命干部,熟悉陕北的风土人情,了解人民群众的疾苦和要求

  马锡五当“官”不忘本,深深扎根于群众之中。他牢记毛主席的教导——“一刻也不要离开群众”(1942年2月3日毛主席为马锡五的亲笔题词),虚心学习,勇于实践。他来自人民,热爱人民,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群众的智慧哺育了他,他也把心血和精力贡献给人民司法事业。马锡五在1946年回答来自国民党地区的某法学者时说:“我们的司法工作还(做得)很不够,不敢说有什么大的成就。我自己更不是一个什么‘创造者’,如果我们有一点小的成就,那应归功于人民的力量,应归功于我们党中央的领导。毛泽东同志常常号召我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当人民的勤务员,就要虚心向群众学习,甘于当群众的小学生。至于我在陇东所做的一点,也不过是响应这个号召下一点极小的成就而已。”

  总之,马锡五审判方式是革命根据地社会政治制度改革的必然产物,是我党领导的人民司法工作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是群众智慧的结晶,是党的整风运动在司法战线上结出的丰硕成果,是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具体运用到司法工作上的一大创造。

  四、党和人民对马锡五的高度评价和怀念之情

  马锡五病逝后,董必武于次日写了一首《锡五同志千古》的悼诗:

  昨日惊闻噩耗传,

  法曹顿失一英贤,

  民刑案理三千卷,

  风雨舟同十二年。

  未即病床谈片语,

  只瞻遗体痛长眠,

  边区惠爱人思念,

  道马青天不置焉。

  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谢觉哉写了一首挽诗,先写在马锡五病逝当天的日记上,并亲笔写成挽词送交追悼会,次日作了部分修改以《悼锡五同志》为题在《人民日报》发表:

  锡五同志

  你是从群众泥土里长出的一株树,

  群众泥土是你智慧的源泉。

  你做司法工作,

  不为陈规束缚,

  不被形式纠缠。

  能深入,能显出;

  既细致,又自然。

  多少人民叫你马青天。

  你一些好的判例并未完全搜辑,

  《刘巧儿》只是个小小的流传。

  病,夺去了你的生命,

  你的品质、智慧、作风,

  永远留在同志们的心田。

  锡五同志:永别了!

  记起了在瓦窑堡初次认识你,

  到现在已有了二十七年。

  董老和谢老的挽诗,代表了党和人民对马锡五的高度评价和怀念之情。

  笔者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曾向当年在延安与马锡五一起工作过的老战友索求回忆录,他们都对马锡五赞不绝口。有的说:“马锡五同志的一生,是革命的一生,战斗的一生,光荣的一生。不论在民主革命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他为无产阶级解放事业和社会主义建设,都作出了重要贡献”(甘肃省公安厅李育英)。有的说:“马锡五同志的许多模范事迹,至今我还记忆犹新,历历在目,使我深切怀念。他的优良品德和作风,永远是我们司法界的学习楷模。”“关于马锡五的审判方式,在全国司法界是有口皆碑的,直到现在,仍然是公认的人民审判工作的准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高桐)。1955年毛泽东主席接见全国司法会议代表时,曾紧握马锡五的手热情而风趣地说:“马锡五你来啦!你来了,事情就好办啦。”(见高桐回忆文章)

  对马锡五印象最深的,当属当年告状的封捧。她在信中说:“我见过几次马专员,他对我们的影响(印象)是:对人热情、没有官架子、办事细心、处理问题果断,在群众中威信也很高,称之为‘马晴(青)天’”。

  著名评剧演员新凤霞回忆说:解放初她在民主剧场演出《刘巧儿》。一天散戏后,马锡五来到后台看望大家,说“演唱得好”,同时也热情提出改进意见,如巧儿头上不应扎丝线头绳,应是绒线绳,还应戴上朴素的耳环,柱儿头上毛巾的结应扎在前头,才符合陕北农民的习惯,扎在后边就成了河北农民的习惯。以后剧团就按这些意见改进了。新凤霞还深有感触地说:“每当演出《刘巧儿》,常常使我想到这位勤恳为人民办案的马专员。”

  1983年7月13日《人民日报》发表一篇群众来信,标题是《“马专员”你在哪里?》。说的是在马专员审理“刘巧儿”一案的故乡——甘肃省华池县,一位在外地工作的干部回到家乡后,看到当地买卖婚姻、包办早婚现象依然十分严重,但却没人过问,因而提出令人深思的质疑,如“不够法定年龄结婚,是怎样从政府机关开出结婚证来的?”“为什么乡干部说早婚、买卖婚姻问题‘想管,管不了?’”最后这位同志大声疾呼:“法律的尊严在哪里?”“马专员你在哪里?”说明在建国几十年之后,人们仍在思念马专员,希望能有更多马锡五式的干部,坚守岗位,严格执法,为人民多做好事,多办实事,从而证明马锡五的思想作风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本精神是永不过时的。

  五、今天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学什么?怎样学?

  前些年有人说,马锡五审判方式已经过时了,它是在战争年代产生的,不适用于和平建设时期;那时是在游击战争的农村,现在是在改革开放的城市;那时常有浓厚的游击习气,不适合今天正规化的要求等。对这些议论,该怎么看呢?我的答复是,有一定的道理,但很不全面。诚然,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确产生于游击战争年代的农村,带有那个时代的烙印,有些具体做法肯定已经过时了,例如:法院免收一切诉讼费,不管当事人有无诉状都要受理,无诉状的审判员要为当事人书写诉状,等等。但是,我们今天来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不是也不能只是简单地模仿他的某些具体做法,而是要学习其中所体现的基本精神。

  (一)学什么——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为民、利民、便民”的基本精神

  所谓“为民”,就是毛泽东教导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马锡五不忘劳动人民的本色,怀着深厚的感情积极投入工作。用过去的话讲,他甘做“人民的公仆”,是“人民的勤务员”;用今天的话说,就是要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原则看作司法人员的天职和根本宗旨。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任劳任怨,无私奉献,公正廉明,“无论赢的输的都不能不服判”;只有“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才能取信于民,赢得人民的爱戴。

  实践证明,只要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过去出现过马锡五,今天就有宋鱼水、盛勇强式的人民法官;只要下定做“人民公仆”的决心,就会出现任长霞式的公安局长;只要坚信“执政为民”的理念,就会出现张云泉、吴天祥式的信访干部;只要遵守“立党为公”的原则,就会出现焦裕禄、孔繁森、牛玉儒式的党务干部。

  所谓“利民”,就是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人民司法的直接目的。无论对原告或被告,都要一碗水端平,严格依照法律和程序,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努力寻求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共同点和平衡点,在保障民生和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之间,实现互利互赢,使当事人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对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切实保护,使司法成为法理人情的正确体现者。

  所谓“便民”,就是便利群众诉讼,为当事人尽量提供方便的条件,这是诉讼制度的一项基本要求。决不能以“法官老爷”自居,高高在上,威吓群众,也不能故意刁难当事人,或者敷衍塞责,拖拖拉拉,更不能草率判决,推卸了事。甚至书写判决书,也要考虑不同对象的接受能力,力求通俗易懂,不搞司法八股,判词要使当事人明白,并要耐心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解除思想疙瘩,最后才能达到“案结事了”。作为人民法官还应处处严谨细心,哪怕判决书上写错一个字,也会给当事人增加不必要的麻烦。

  (二)怎样学——密切结合今天的审判实践,创造性地进行学习

  学习外国经验,或者学习历史经验,决不能照搬照抄,一定要结合本国国情和当前司法实践,进行再创造。学习继承革命老前辈的先进经验,更应该如此,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事制宜。一句话,就是要区别对待,灵活运用。

  所谓“因地制宜”,就是区分农村与城市。在交通不便、地广人稀的农村与在大城市,要采取不同的工作方法。所谓“因人制宜”,就是对于基层法院和中高级法院,也应有不同的要求;对于司法队伍中的新手和有丰富经济的老法官,要有不同的学习侧重点。特别是对各级法院的负责人,更应着重学习马锡五的领导作风和工作方法。所谓“因事制宜”,就是要区分案件的性质和不同的当事人,如处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要采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对于特殊的疑难案件或新发生的而又无例可循的案件,都应在法律和程序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创造性的探索,力求拿出开拓性的判例。

  总之,在开展某种学习运动或推行某种工作方法时,都要从实际效果出发,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不能搞“一刀切”,也不能“一阵风”,更不能用强迫命令的方式,规定“硬指标”,而是要循序渐进地有一个学习——理解——消化——实践——创新——再实践——再提高的过程。坚持下去,定有成效。我们坚信,通过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再学习,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司法战线上定会涌现出更多更好的模范法官,将人民司法事业推向新的发展阶段。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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