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高效,司法为民
——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思考
2011-07-21 09:29: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韦崇涛
  当今社会信息传播迅速,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法院的判决成为社会的焦点。如何强化法律释明义务,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如何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社会有序发展,成为当代法官的重要任务。笔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精神,有利于审判工作的发展和进步。

  抗战时期,马锡五同志创立了巡回、就地审判的方式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得到了人民的好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在于:忠于事实真相,认真查明案件事实,以便公正判决,结案了事;倾听民意;方便群众诉讼。

  一、忠于事实真相。查清事实是解决矛盾的前提条件,走访调查、实地考察是查清事实的有效途径之一,但是需要耗费大量人力、财力和时间。当今,我国案件多,审判资源缺乏,如果案件事实均通过实地调查查明,那么审判工作就难以开展。我们应该更多的阐明证据规则、引导当事人举证,同时充分利用科学技术查明事实。在必要时再进行现场勘察,实地走访,不能对事实不清的案件简单就证据规则进行裁判。

  二、尊重当事人意见。调解结案应该说是审判的最高境界。基层法院审理的很多案件都是当事人为了一口气或者不懂法造成诉至法院。如果我们能疏通当事人的怨气,讲明法与理,从而找出一个双方当事人都愿意接受的处理办法,就可以让当事人握手言和,案结事了。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调解应当是遵循自愿、合法原则进行的,我们不能为了调解而调解。如果通过威逼利诱等手段强迫调解,给一方当事人违心、无奈的接受调解结果的话,矛盾似乎是得以解决。但是这样会导致人民对司法失信,矛盾不仅没有得到解决,而且还导致更多的矛盾的产生。因此,100%的调解率值得我们学习,也值得我们思考!

  三、方便群众诉讼。当年,交通十分不便,马锡五同志不辞辛苦深入乡村,就地调查、就地审判,群众足不出户就能解决问题,深受群众好评。如今,屯屯通公路,交通发达,我们是否还需要通过巡回办案的方式给当事人带来方便?笔者以为,如今群众觉得不方便的恐怕不是路程,而是“诉程”。因此,我们应该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比如一次可以办完的事不要分几次办,一个月可以结案的不要拖延两三个月才结案,最重要的是作出公正的判决,结案了事。一些观点认为,倘若法官坐堂办案,即使裁判公正,也会引起人民群众的反感。法官应深入到群众中去,与群众同甘共苦,通过增强亲和力来提高公信度。对此笔者不能苟同。法院审判的公信度不是法官下乡和群众打成一片了就能解决的。有时一些当事人是觉得法官跑了很多趟,很辛苦,所以对原来主张的权利作出让步。好人的这种让步,法官是调解结案了,可狡诈无赖之徒确占了便宜,司法权威和公平正义渐渐远离了我们,公信度何在?反之,高效的作出公正的处理结果,不管是判决还是调解,都会得到人民的支持和信赖。

  简言之,在审判工作中,我们需要的是弘扬“马式”的精神,而不是对“马式”行为的模仿。法官的职责是维护法律的尊严,要让群众尊重而不是可怜。群众期盼的是公正的裁判,而不是法官的亲情。要得到人民的拥护和爱戴,保障社会和谐发展,以公正高效,司法为民为指导思想,查明事实真相、公正调解、裁判是最有效的方法。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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