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营造良好的司法工作舆论氛围
2013-05-07 14:33: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周秦汉 陈磊
  随着我国言论自由宪法权利的确立,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的监督成为舆论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新形势下,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的影响力与日俱增。在新闻媒体开始展现其日益强大的影响力的同时,如何辩证地看待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构建起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的良性关系,为人民法院营造良好的司法舆论环境,提高司法公信力,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笔者分析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于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正负两方面影响,提出建立和谐的法院媒体关系的建议,以期能够为人民法院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的关系

  (一)新闻媒体对人民法院正面影响

  1、舆论监督影响司法公信力

  当今社会,舆论监督一度曾被称为是继立法、行政、司法之后的第四种权力,有着巨大的影响力。毋庸置疑,舆论监督对公正审判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媒体通过向公众传播信息、客观报道和评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正当要求,从而校正人民法院的审判偏差,督促和帮助人民法院纠正错误,揭露和潜在的司法腐败,提出批评和建议,维护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

  2、舆论监督能够促进司法公正

  舆论监督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有利于增强民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认同感,提高司法公信力。公开是司法民主的内在属性,同时也是是现实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保障。通过舆论监督,可以增强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新闻媒体通过事先披露案件的起因、过程、事件的真相等报道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引起社会舆论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形成压力,促进人民法院公正审判。

  3、舆论监督约束了司法权力的滥用

  新闻媒体通过对法庭庭审过程及生效裁判的执行进行报道,能够再现人民法院对我国诉讼法所确认的诉讼制度和原则的落实情况,监督司法程序正义的实现;通过对生效裁判的评价,为审判提供监督;通过对法官在法庭以外的其他职务行为及与其身份不相称的其他行为的披露评论,促进法官增强自律,防止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保证司法公正。此外,媒体报道有时还能起到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作用,成为弱势群体的同情者和声援者。

  (二)负面影响

  按照矛盾分析的观点来看,新闻媒体的监督也是一把双刃剑,现实中,新闻媒体因监督失实或批评不当而造成损害司法权威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的。

  1、个别媒体不当行使权力或滥用权利。有些非主流媒体由于注重新闻的轰动效应,热衷于揭短和曝光,如采用偷拍偷录,隐身采访、陷阱采访、跟风炒作等。并常常以舆论监督的名义,扮演不该扮演的角色,轻易地给司法机关尚在处理中的案件定性,发生媒体社会角色的错位。

  2、媒体不当监督导致不良后果。媒体由于其自身特点,决定了其注重新闻“轰动”效应的本能,有些媒体为了吸引公众的眼球,往往抓住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一点内容而不提及案件的全貌或其余,甚至不惜使用一些煽动性的语句进行评判,最终可能导致事实真相的歪曲,破坏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降低了司法权威。

  二、构建和谐的“院媒”关系的建议

  笔者认为,必须采取措施在言论自由和公正,独立审判之间达成某种平衡,形成二者的互利双赢的良性互动关系。人民法院不仅要加强人民法院自身建设,更需要借助与新闻媒体,为审判执行工作营造良好的新闻舆论氛围,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建议做到以下几方面:

  (一)理顺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的关系,自觉接受监督。新闻媒体对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是为了让公众了解司法审判活动的过程和法律效果,增加公众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因此,舆论监督不但不是公正、独立审判的障碍,而且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力量。有了这一清醒认识,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新闻媒体的互动与联系,让媒体监督通过客观展示和评论司法过程,提高法律权威,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

  (二)发挥主流媒体与权威媒体的主导作用。人民法院的宣传部门必须学会掌握与引导话语权,主动与新闻媒体进行互动,学会与媒体打交道,善于借助媒体的力量,引导公众了解、认同和尊重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对社会关注的焦点案件应积极回应,向主流媒体提供信息,通报情况,疏通渠道,通过其权威性报道,引导整个媒体舆论正确、客观地进行评判。避免以讹传讹的小道消息、混淆是非的推测假象影响公众的判断,维护好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三)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以正规的官方口径向媒体、公众通报情况,以正视听,并占领舆论阵地。避免旁门左道、道听途说的不实之词混淆视听。对于重大事件的新闻报道,应当掌控和引导话语权,坚持以官方的正面报道占据主流信息渠道,构建司法与新闻媒体的良性互动。

  (四)建立负面预期预防与惩戒制度。众所周知,西方国家是崇尚新闻自由的,但其新闻自由也不是绝对的。法庭对无中生有、歪曲事实、刻意中伤法官、司法的媒体进行惩戒,甚至可以藐视法庭罪给予刑事处罚的案例也不在少数。我国也应该建立相应的制度,对以损害司法形象,进行不实报道的媒体可以给于警告,责令其向公众澄清事实;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给予必要的处罚,甚至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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