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离婚案件之调解方法
2014-04-15 11:03:5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何姗
派出法庭里,最常见的案件莫过于离婚案件,而我的调解生涯也毫无意外的始于斯。面对离婚案件的审理,从最开始的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到如今的略知一二、驾轻就熟,除因未婚到已婚的身份转变,增加底气的恐怕就是漫长的摸索和思考过程。现就我的经验跟各位调解达人交流探讨:
一、从立案材料判断夫妻感情现状
首先,根据原告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了解双方矛盾点和矛盾类型、大小。判断是夫妻间常为家庭琐事相互争吵,还是矛盾扩大到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甚至双方家族之间曾有过激烈冲突。如果矛盾仅停留在夫妻之间,且是因家庭琐事引发,说明矛盾还有调和的可能。如果家庭暴力非常严重,或者双方家庭成员也掺杂进来,形成两个家族之间的矛盾,这时,恐怕就难以调和,要考虑调解离婚了。当然,夫妻一方长期离家,对家中妻儿不管不顾的以及结婚多年未能生育,双方又长期分居的也容易引起夫妻感情破裂。对于前一种情况,说明在外的丈夫完全没有家庭责任感,未尽到基本的家庭义务,后一种情况则因为生育不能,在传宗接代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引发夫妻、婆媳矛盾,因为观念牢固,夫妻感情因处在附属地位而被迫作出让步。
二、交叉询问发现矛盾焦点
其次,根据交叉询问,发现双方离婚的真正缘由和目的。特别是婚外情这样的原因比较隐蔽,当事人出于道德上的羞耻感会故意回避,但该原因恰是其诉诸离婚的主要原因。另外还有生育能力,也可能成为提出离婚的隐性原因,因为当事人知道该原因非法定离婚的理由,故借其他理由提出离婚。基于这两类原因提出离婚的,当事人立场坚定,想法难以改变,往往难以调和,只能调解离婚。
三、试探性调解找对调解方向
再次,以先调和、再调离为顺序,试探双方的态度。通常来说,原、被告的态度有以下三种情况:1.如果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坚持不离婚,就没有调解的必要;2.如果原告坚持离婚,而被告表露出同意离婚的可能性,就有调解离婚的基础;3.如果原告态度并不坚决,只是想通过诉讼给被告一个教训,同时被告认识到错误,愿意改正,求得原告原谅,那么调解的方向当然就是调和了。
四、把握双方心理拉近调解差距
最后,在确定调解方向后,对欲调解和好的,敦促被告立即作出保证书,对原告许下承诺,求得原告的原谅,打消离婚念头。对欲调解离婚的,询问双方以前是否有过调解方案,及方案未达成的原因。再根据原告诉诸离婚的原因和对离婚时间紧迫性的需求,拉近双方在财产分配、补偿金额上的差距。如果原告急于离婚,就大多愿意在金钱上作出大幅让步,尤其是原告为男性的情况下,出于对女性的照顾心理和社会普遍观念的压力,男性一般会同意作出进一步让步。因此,从此处入手给出调解方案,既能达到调解成功的目的,又能照顾到妇女的利益,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
(作者单位: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一、从立案材料判断夫妻感情现状
首先,根据原告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了解双方矛盾点和矛盾类型、大小。判断是夫妻间常为家庭琐事相互争吵,还是矛盾扩大到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甚至双方家族之间曾有过激烈冲突。如果矛盾仅停留在夫妻之间,且是因家庭琐事引发,说明矛盾还有调和的可能。如果家庭暴力非常严重,或者双方家庭成员也掺杂进来,形成两个家族之间的矛盾,这时,恐怕就难以调和,要考虑调解离婚了。当然,夫妻一方长期离家,对家中妻儿不管不顾的以及结婚多年未能生育,双方又长期分居的也容易引起夫妻感情破裂。对于前一种情况,说明在外的丈夫完全没有家庭责任感,未尽到基本的家庭义务,后一种情况则因为生育不能,在传宗接代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引发夫妻、婆媳矛盾,因为观念牢固,夫妻感情因处在附属地位而被迫作出让步。
二、交叉询问发现矛盾焦点
其次,根据交叉询问,发现双方离婚的真正缘由和目的。特别是婚外情这样的原因比较隐蔽,当事人出于道德上的羞耻感会故意回避,但该原因恰是其诉诸离婚的主要原因。另外还有生育能力,也可能成为提出离婚的隐性原因,因为当事人知道该原因非法定离婚的理由,故借其他理由提出离婚。基于这两类原因提出离婚的,当事人立场坚定,想法难以改变,往往难以调和,只能调解离婚。
三、试探性调解找对调解方向
再次,以先调和、再调离为顺序,试探双方的态度。通常来说,原、被告的态度有以下三种情况:1.如果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坚持不离婚,就没有调解的必要;2.如果原告坚持离婚,而被告表露出同意离婚的可能性,就有调解离婚的基础;3.如果原告态度并不坚决,只是想通过诉讼给被告一个教训,同时被告认识到错误,愿意改正,求得原告原谅,那么调解的方向当然就是调和了。
四、把握双方心理拉近调解差距
最后,在确定调解方向后,对欲调解和好的,敦促被告立即作出保证书,对原告许下承诺,求得原告的原谅,打消离婚念头。对欲调解离婚的,询问双方以前是否有过调解方案,及方案未达成的原因。再根据原告诉诸离婚的原因和对离婚时间紧迫性的需求,拉近双方在财产分配、补偿金额上的差距。如果原告急于离婚,就大多愿意在金钱上作出大幅让步,尤其是原告为男性的情况下,出于对女性的照顾心理和社会普遍观念的压力,男性一般会同意作出进一步让步。因此,从此处入手给出调解方案,既能达到调解成功的目的,又能照顾到妇女的利益,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
(作者单位: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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