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往叔叔家扔烟头 获家人谅解但法理难容
2018-08-08 15:12:25
     中国法院网讯 (王明珠)  2018年8月6日,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放火罪案件,被告人李某多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多因家庭琐事对其叔叔李某友不满。2018年4月7日15时许,李某多来到李某友位于寿县寿春镇某小区的家中,支开李某友的母亲王某某,在东边小卧室内,将正在燃烧的烟头扔在床上,致使床单等物品被引燃。李某多将房门关上后离开,后为取电动车钥匙返回破门入内,将房间内已燃起的部分明火扑灭,而后不顾房间内尚存的火患危及到公共安全,仍然骑电动车离开现场。王某某找来邻居等人,将剩余明火和暗火扑灭。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多接受公安机关传讯,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害人王某某及李某友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李某多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多为泄私愤,以放火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告人李某多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也没有造成公共安全的危险,不应定放火罪的意见。经查,本案案发地系居民区,被告人李某多作为成年人,具有与其年龄相当的认知能力,明知将点燃的烟头扔于房间被褥之中,势必会引起燃烧,乃至危及公共安全,会对不特定多数人、财物造成危害;且在返回灭火过程中,也未将火势隐患彻底扑灭。综上可见,被告人李某多主观上持放任态度,客观上实施了放火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被告人李某多的行为应认定构成放火罪。因此,对辩护人前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坦白;同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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