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松杀嫂案,大家耳熟能详。且说嫂嫂潘金莲与西门庆在王婆的“撮合”下勾搭成奸,为求长久毒死了武大郎。武松了解实情后,当着众邻说明来龙去脉,便先杀了潘金莲,后又杀了西门庆。
在现代刑法中,杀人分为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两种。武松为报兄仇,杀死西门庆、潘金莲,从现代人的视角看,属于故意杀人。但在古代,就难以判断了。在古代,所谓杀人案,有谋杀、故杀、斗杀、戏杀、误杀、过失杀六类,号称“六杀”“六杀”并非古代的一项法律制度,而是今人总结《唐律疏议》中六种不同的杀人罪类型提出的一种学说。宋代的刑法典《宋刑统》承自《唐律疏议》,故也存在“六杀”之分。那么,从宋律“六杀”的角度来看,武松杀嫂,又属于哪一种杀人罪呢?
结合案情,谋杀、戏杀、误杀、过失杀还是比较容易排除的。
谋杀者,“二人对议”谓之“谋”,也就是说两人以上通谋杀人才属于谋杀,与现在经过谋划蓄意杀人谓之谋杀,有所不同。武松杀嫂是“一人做事一人当”,自然不属于谋杀。
戏杀者,《宋刑统·斗讼律》载,“戏杀伤人者,谓以力共戏,因而杀伤人”。也就是两个人捶打嬉闹,一不小心把人给打死了,杀人者肯定是“元无杀心”。而且《宋刑统》还说到,戏杀“虽则以力共戏,终须至死和同,不相瞋恨”。也就是戏杀时两人至死都还是交好的,被杀者始终都不恨杀人者。潘金莲和西门庆对武松来说,怕还是有所“瞋恨”吧。所以武松杀这二人不属于戏杀。
误杀者,《宋刑统·斗讼律》载,“诸斗殴而误杀伤旁人者,以斗杀伤论,致死者减一等”。误杀,指的是双方斗殴,一方本欲击打对方,却不小心伤到了无辜的第三人。这在现代刑法上,叫作打击错误。《宋刑统》认为,对于误杀伤,应当以斗杀伤论,在斗杀伤的刑罚上减等处罚,但误杀伤不能被认定为过失,因为虽然加害人打击错误,但杀伤的故意是有的。武松心心念要杀的,就是潘金莲、西门庆,最终杀死的也是潘金莲、西门庆,所以不存在误杀一事。
过失杀者,《宋刑统·斗讼律》载,“诸过失杀伤人者,……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共举重物,力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致杀伤者,皆是”。《宋刑统》规定的过失杀,与现代刑法的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比较接近的,都是加害人没有杀人的故意,但因疏忽大意而导致他人死亡。但从范围上,《宋刑统》上的过失杀则更广,“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加害人没有杀人的故意,而且也根本没有能力预见到致他人死亡的后果,《宋刑统》依旧将其归入过失杀,这也体现了古代刑法的严酷。武松一心就是要杀潘金莲、西门庆,属于故意,而不存在过失之说。
为武松定罪,比较难的是区别故杀和斗杀。故杀者,《宋刑统·斗讼律》载,“非因斗争,无事而杀,是名故杀”。就是双方并未互殴,却把人杀了,其实也就是故意杀人。《宋刑统》是与斗杀的比较来定义故杀的,且来先看一下斗杀。
《宋刑统·斗讼律》载,“斗殴者,元无杀心,因相斗殴而杀人者”。也就是杀人者本无杀人之心,只是斗殴之中手上没个轻重,结果把人杀死了。斗杀有点类似现代刑法所谓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者都是本无意杀人但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又有所区别,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不论双方是否存在互殴,而斗杀据沈家本《历代刑法考》认为,必是“此往彼来,两相殴击”。
两者一比较,似乎故杀和斗杀的区别有两点:是否“元有杀心”,是否“两相殴击”。只是杀心这个东西,看不见摸不着,杀人者老老实实承认“元有杀心”倒还好办,但是恐怕多数杀人者为减轻罪责还是会说“元无杀心”吧。所以杀人者是否有杀心,还是要根据案情推定。
“非因斗争,无事而杀”,在没有证据证明系戏杀、误杀、过失杀或纯属意外的情况下,说“元无杀心”不容易让人信服;而“此往彼来,两相殴击”中将人杀死,在杀人者没有明确承认“元有杀心”,且无其他确凿证据证明杀人者“元有杀心”时,说杀人者只是斗殴中失手将人杀死,还是比较容易让人接受的。所以“两相殴击”只是推定杀人者“元无杀心”的重要因素,而并不是故杀与斗杀的本质区别,斗杀必然存在“两相殴击”,但“两相殴击”致死并非一定就是斗杀,也可能是故杀。武松杀死潘金莲、西门庆之后,曾对众邻居说道:“小人因与哥哥报仇雪恨,犯罪正当其理。”武松杀嫂“元有杀心”肯定是没有疑虑了。所以故杀和斗杀之中,武松无疑属于故杀。
中国古代法律在责任问题上采取的是“情境法”,即根据案件发生的实体环境和所有主客观情节配置责任,而不过度纠结于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对现在故意与过失的二元责任论,还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