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
2021-06-10 09:24:3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春莉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十分重视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工作。2020年7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强调指出,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要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强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营造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2021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这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大举措,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

  一、本批典型案例涉猎广泛指导性强

  本批案例共七件,内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和国家赔偿等领域,具体为:第一,赵某利诈骗案,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坚决防止用刑事手段处理正常的民事活动、经济纠纷。第二,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明逃税案,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第三,“和睦家”与某市“和睦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法惩治恶意攀附他人商标商誉的行为,加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第四,安徽某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华某等侵害技术秘密案,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制裁遏制侵权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创新发展等方面的作用。第五,罗某明等五人与某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案,准确认定直接损失范围,并给予公平和充分赔偿,在支持国家环保政策执行的同时,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第六,长沙盛世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保全执行案,依法解除超标的查封,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采取保全措施尽量减少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第七,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依法纠错并进一步明确了因错误执行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的启动标准。

  这七起典型案例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指令再审、提审或者复议的案件,有依法判处被告人和被告单位无罪的案件,有从重惩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案件,有依法纠正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当执法行为并给予受害人赔偿的案件。这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加大对下级法院监督和指导力度,为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权益尽心力。

  二、界定刑民界限,避免民事纠纷刑事化处理

  本批典型案例的第一个案例是赵某利诈骗案,案情是这样的:赵某利承包经营某铆焊加工厂并担任厂长,1992年至1993年间,赵某利从某冷轧板公司多次购买冷轧板,并通过转账等方式支付了大部分货款。其中,1992年4月29日、5月4日、5月7日、5月8日,赵某利在向某冷轧板公司财会部预交支票的情况下,从该公司购买冷轧板46.77吨(价值人民币13.41895万元)。提货后,赵某利未将该公司开具的发货通知单结算联交回该公司财会部。1992年5月4日、5月29日、1993年3月30日,赵某利支付的货款22.0535万元、12.4384万元、2万元分别转至该公司账户。因实际交易中提货与付款不是一次一付、一一对应的关系,双方就赵某利是否付清货款发生争议。某冷轧板公司以赵某利诈骗该公司冷轧板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一审法院认为,有关证据不能证明赵某利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及实施了诈骗行为,判决宣告赵某利无罪。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二审法院认为,赵某利从某冷轧板公司骗取冷轧板的事实成立,判决赵某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赵某利在与某冷轧板公司交易过程中,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也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宣告赵某利无罪,依法返还已执行的罚金。

  该案例系一起公诉诈骗罪最终判处无罪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全面审查、筛选和分析在案证据,认定被告人赵某利无刑法上非法占有的目的,亦无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更无刑法中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因此不构成犯罪。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区分民事纠纷与诈骗罪的界限,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在此背景下,本案对于界定刑民案件界限、避免民事纠纷刑事化处理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对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为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提供指引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并进一步要求:“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2021年3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强调要全面完善产权制度,要“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健全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完善涉企产权案件申诉、复核、重审等保护机制,推动涉企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化、畅通涉政府产权纠纷反映和处理渠道”。还特别强调要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健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这为人民法院进一步提升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指引。当前,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今年是建党100周年,又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任务更加艰巨。本批案例的发布,将有力推动人民法院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坚决纠正涉产权错案冤案的工作走向深入;有利于促进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观念深入人心;有利于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作者系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