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以打印方式订立遗嘱的情形越来越常见。但原继承法并未规定打印遗嘱,在认定打印遗嘱效力时出现了诸多不同观点,认识上的不统一导致了不同裁判结果的发生。如何确定打印遗嘱的效力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民法典对此进行了回应,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上签名,注明年、月、日。”但实践中对打印遗嘱的认识仍旧不统一,主要的分歧点就是打印遗嘱应由谁制作打印,这导致了不同裁判结果的出现。
一、实务中的裁判情况检视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随机检索了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6个省市自2021年1月至8月期间作出的涉打印遗嘱的裁判文书,发现实践做法并不一致,分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对是否查明遗嘱制作人的分歧。由于对打印遗嘱应由谁制作存在意见分歧,实践中就是否查明遗嘱的制作人也有不同的做法,有些案例查明了遗嘱制作人,有些案例则未查明。
第二,在查明了遗嘱制作人的情况下,也有不同的裁判方式:将他人制作的打印遗嘱定性为代书遗嘱,以代书遗嘱的要件来衡量遗嘱效力;仅以遗嘱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就认定有效,不考虑遗嘱的制作过程;回避遗嘱制作人的问题,以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为由确认无效;以遗嘱是遗嘱继承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制作为由确定无效。
第三,对由利害关系人制作的遗嘱效力认定上的分歧。就此存在以下处理方式:一是完全不考虑遗嘱的制作人,只要形式上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遗嘱即有效;二是将遗嘱无效事由均表述一遍,以此认定遗嘱无效,但并未说明哪些因素导致遗嘱无效;三是明确表示因遗嘱由利害关系人制作故无效;四是不提及制作人问题,以遗嘱不符合其他要件为由确认无效。
二、对于如何规制打印遗嘱制作人的思考
1.对立法本意的理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未清晰明确地说明遗嘱应由谁制作打印,理解上的分歧即因此而来。
关于遗嘱制作人,笔者认为,在立法时的考虑是由遗嘱人本人亲自制作打印。因为该条没有对代为制作打印遗嘱的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规定,若允许他人代为制作打印遗嘱而又不对这类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规定,明显不合理。而且打印遗嘱需要有更加严格的形式要件,如要求有一定数量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在遗嘱的每一页由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名等。若允许他人代为制作却又不规定其资格条件,则相较于代书遗嘱要件,相当于去掉了对代书人的限制性规定。
还有,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中的“每一页”不能理解为更为严格的条件限制。因为并不是每份遗嘱都会有多页,在遗嘱只有一页的时候,该条件就没有适用的余地,在实践案例中也出现了很多打印遗嘱只有一页的情况。此外,若当事人有意规避这一规定,完全可以将字号缩小或将遗嘱打印在一张更大的纸张上。
但是,将打印遗嘱的制作人理解为遗嘱人本人会出现另一个问题,由他人代为制作打印的遗嘱如何定性?如果将其定性为代书遗嘱,则又会回到民法典实施前实践中出现的变通性做法,即根据遗嘱制作人的不同来对遗嘱进行定性,这与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以统一司法适用的宗旨不符。
2.对遗嘱制作打印人范围的限制。考虑到打印字体的特点,笔者同意以下观点,即由于打印的文字缺乏与个人特征的关联性,仅凭打印的遗嘱内容难以判断打印遗嘱的具体制作人。因此对于打印遗嘱区分是遗嘱人自己打印还是他人代为打印意义不大。在此观点下,只要遗嘱是以打印形式出现的,就应将其定性为打印遗嘱,无论其是否为遗嘱人亲自制作。
但应当引起重视的是,不考虑是否为遗嘱人亲自制作并不意味着完全不考虑遗嘱的制作打印人。遗嘱的制作打印人是审查遗嘱效力的核心要素,不能将其弃之不顾。实践中那种完全不考虑遗嘱制作打印人,只以遗嘱形式是否符合法条规定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在考虑遗嘱的制作人时,可以考虑采用排除性规定,即遗嘱受益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遗嘱的制作打印人,否则遗嘱应无效。
这是因为,打印遗嘱是新类型遗嘱,打印字体的特点已经增加了判断遗嘱真实性的难度,如果再任由遗嘱受益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参与遗嘱的制作过程,会增加虚假遗嘱产生的风险,可能损害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的合法利益。而且,见证人制度的设置是为了保证遗嘱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见证人要有中立性,即与遗嘱的内容没有利害关系。在遗嘱制作过程中,代书人的作用和重要性比见证人更大。举轻以明重,既然见证人都需要是无利害关系的人,那么遗嘱的制作人更应当是无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对代书遗嘱中的代书人资格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在打印遗嘱中,对遗嘱制作人的要求不应低于对代书遗嘱中代书人的要求,否则将会架空法律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导致打印遗嘱成为规避代书遗嘱限制性规定的手段,损害法律的权威性,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笔者认为,在审查打印遗嘱的效力时,应当审查遗嘱的制作打印人,具体可以这样审查:打印遗嘱可以由遗嘱人或他人制作打印,但遗嘱受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除外,制作打印人应当在遗嘱上签署姓名并注明年、月、日,否则遗嘱无效;遗嘱的制作和打印两个阶段均应排除利害关系人的参与。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