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随着汽车产品消费的持续增长,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也呈高发态势,其中汽车消费欺诈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汽车消费欺诈纠纷案件在法律适用上仍存在一些争议,一些法院在相同或相似案件的裁判上还不够统一,该类案件的裁判问题值得分析探讨。
一、汽车行业消费欺诈案件法律适用的实际问题
当前,汽车消费欺诈案件的法律适用,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分歧:
第一,消费欺诈的认定标准之争。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消费欺诈的认定,是否与民法典上一般欺诈的构成要件一致。
第二,法院对消费欺诈主观方面的认定标准不够统一。部分法院认为,经营者客观上存在欺诈行为,则推定经营者有欺诈故意,除非经营者给出足够的抗辩理由。但更多法院以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为标准,要求消费者证明经营者存在诱使其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主观故意。
第三,经营者告知义务或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不够明确。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和消费者的知情权,但在实际的汽车消费纠纷案件中,仍然存在未告知内容是否属于经营者告知义务或消费者知情权范围的争议。原因在于汽车商品本身及其流通各环节涉及的信息巨大,难以详细规定何种信息属于经营者告知义务或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法律对属于经营者告知义务或消费者知情权的信息内容也仅作了较为宽泛的规定。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欺诈认定应与民法典保持一致
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特别法、体现的是国家强制等作为理由,将消费者保护排斥在民法之外的观点是牵强的。即便承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国家对市场行为和经济秩序进行干预、控制的公法色彩,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每一条规则均具有公法属性。从比较法来看,德国、荷兰、意大利等国均将消费者保护纳入民法。此外,欧洲私法统一化进程中形成的多部私法领域的示范法亦将消费者保护纳入其中。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包含一些不同于私法一般规则的规则,但它仍然构筑于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上,而非私法内部的独立王国。
因此,在制度构成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消费欺诈的认定标准,应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欺诈。按照同一思路,消费欺诈的证明标准也应当与诉讼法上有关欺诈事实的证明标准保持一致,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三、不宜以客观上存在欺诈行为作为认定消费欺诈的标准
以经营者客观上存在欺诈行为作为消费欺诈认定标准的观点,一定程度上说,是受到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影响。但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分属两个不同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认定的消费欺诈是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为了达到规范和管理市场秩序的目的,这一点不同于民法上的欺诈。此外,《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与民法典关于欺诈的规定存在不一致,但民法典是法律,《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二者在效力层级上显然不可等量齐观。
四、经营者告知义务或消费者知情权范围的确定
首先,经营者告知义务的履行范围应以是否影响消费者的意思表示为判断要件。即该产品信息是否属于足以影响消费者购买该产品的关键信息。换言之,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范围并非穷尽产品的所有相关信息,而是限于影响交易基础的关键信息。对于相关法律无明确要求,经营者确实没有正常途径得知或者难以获得的信息,以及经营者本身就不知情的信息,自然无法告知消费者,不告知这些信息也就不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其次,经营者告知义务或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确定,一方面,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告知范围来认定,另一方面还可参考相关行业惯例或行业标准来认定,如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关于PDI检测的信息告知规定,明确了应向消费者告知的各种情形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最后,对于经营者商业秘密、内部决策与消费者知情权的冲突问题。由于经营者的商业秘密、经营决策权和消费者的知情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权益,当权利发生交叉和冲突时,应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比如,就汽车行业而言,发布新款车、系统升级等信息不宜认定为需要向消费者告知的信息。这是因为,经营者在任何时候发布新产品上市的消息,都会有错过新产品上市消息的消费者,也都会存在于此之前已经购买汽车的消费者。如果认定此类信息需要告知消费者,并进而认为没有告知即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甚至构成欺诈,则可能造成经营者在新款汽车发布、系统升级迭代等方面无所适从,进而影响汽车行业有序发展。可见,汽车新品上市前是否向消费者披露、在何时进行披露等属于经营者的自主决策范围,不属于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或者消费者知情权所涵摄的信息范围。经营者不披露或者不及时披露这些信息,显然不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也不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损害。
(本文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9年度新任教师科研启动基金(2019JKF411)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