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四个坚持” 准确认定和处置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高 震
2022-05-26 09:10:3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反有组织犯罪法律体系,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执法司法的法治意识、人权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向前推进,使每一起扫黑除恶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2022年5月1日施行的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是构建中国特色反有组织犯罪法律制度的成功探索和伟大实践,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要保证,是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司法工作目标的重要举措。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反有组织犯罪法律体系,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执法司法的法治意识、人权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向前推进,使每一起扫黑除恶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反有组织犯罪法从立法过程到主要内容,始终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以第四章“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为例,该章用11条的篇幅,系统构建有组织犯罪案件涉案财产的处置规则,规定了财产全面调查制度、等值财产追缴没收制度、涉案财产处置证明标准、涉案财产先行处置、利害关系人财产权利保障等内容,有效解决了有组织犯罪案件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有力回应了司法实践需求和社会关切,为全面、准确、高效处置有组织犯罪案件涉案财产提供了法律遵循,彰显了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系统性、法治性、针对性。

  第一,坚持系统观念,确保“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反有组织犯罪法制定前,关于认定和处置有组织犯罪案件涉案财产的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中,虽有一定规模,但不成体系。其中,有的规范性文件虽然对认定和处置有组织犯罪案件涉案财产作出专门规定,对执法司法实践提供了有效指引,但是由于文件的效力位阶较低,不能作为审判依据引用;有的法律规定只涉及刑事案件涉案财产处置的一般性问题,面对有组织犯罪案件涉案财产权属、性质、来源、用途、流转多样化、复杂化等特点,针对性不强,精准度不够,力度和效率略显不足,尤其是面对特殊性更强、复杂性更大的具体问题时,容易产生争议。为此,反有组织犯罪法合理吸收、系统集成了现行法律规定、科学机制方法、有益实践经验,就有组织犯罪案件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问题专章作出规定,既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保持协调统一、有机契合,确保了刑事法律制度体系的稳定,又对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部分重点问题作出补充规定,充分体现了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刑事法律制度体系有机组成部分的特性,有效满足了扫黑除恶实践需求,确保了有组织犯罪案件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工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比如,在适用第三十九条时,就要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查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的一般规定做好衔接,保证刑事法律制度体系的稳定。

  第二,坚持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手段解决实践问题。坚持法治思维,突出法治性,是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要原则。提升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有效遏制有组织犯罪滋生蔓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着眼点。以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的相关条款为例,在立法内容上,反有组织犯罪法注重处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规范执法的关系,进一步规范了执法司法活动,有效解决了涉案财产处置程序不规范、处置措施不精准等问题;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在依法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的同时,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司法公开原则,依法尊重和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保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减少对生产生活、营商环境的负面影响,有效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对有组织犯罪财产甄别不及时、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障不够等问题,积极明确回应了社会关切。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要严格按照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规定规范办案行为,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比如,在落实第四十一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产的要求以及第四十九条关于利害关系人异议及权利救济的规定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执法办案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防止因程序违法、工作瑕疵等影响案件审理和涉案财产处置。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强制措施,予以退还。二是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依法办案与服务发展并重。依法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追赃挽损;依法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对利害关系人就涉案财产的处置提出的异议,应当听取意见、及时核实、依法处理,利害关系人对处理结果可以通过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方式进行救济;依法保护犯罪分子家属的合法权益,确保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依法保护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在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允许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产,减少案件办理对涉案企业合法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三,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全面、准确、高效认定和处置涉案财产。反有组织犯罪法针对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和社会关切,充分吸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的科学机制方法、有益实践经验,从而为有效遏制有组织犯罪滋生蔓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在司法实践中,有组织犯罪组织通常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认定和处置涉案财产更为复杂,存在一些普遍性的难题。比如,重定罪量刑、轻财产处置的思想一定程度上存在,一些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环节对涉案财产甄别不力,给审判和执行带来了较大的困难;黑恶势力经常利用各种方式隐匿、转移、掩饰、隐瞒违法所得,许多案件中涉案财产的成分、类型和流转情况相当复杂,存在有组织犯罪财产范围甄别难问题;黑恶势力犯罪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大量财产被消耗和挥霍,导致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无法追回,人民法院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得不到落实,形成空判,影响司法效果和权威;部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先行变卖处置涉案财产,导致相关涉案财物保管难、处置难,等等。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财产全面调查制度、等值财产追缴没收制度、涉案财产处置证明标准等内容,对全面、准确、高效认定和处置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深化“打财断血”,达到“黑财清底”,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彻底实现扫黑除恶目标,有重要意义。在适用上述特别规定时,需要注意与此前的科学机制方法、有益实践经验保持协调统一。如,适用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时,需要注意:第一,适用范围上,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只适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恶势力犯罪及其他犯罪不适用。第二,适用前提上,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对上述定罪量刑事实,应当适用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二是适用对象只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期间获得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时间,可以参照此前相关文件的规定认定。三是公诉机关应当对达到高度可能性标准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要与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一体适用。第三,被告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并进行合理性审查,被告人应当对提出的异议以及财产的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