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快问快答】
2022-07-04 14:56:04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问:李雷和韩梅梅自小是邻居,青梅竹马。一日,李雷找到韩梅梅,说家里有急事,借五万块钱应急,过几天他的父母会偿还。韩梅梅二话不说便将钱转给了李雷,连张借条都没有留下。一转眼两月已过,韩梅梅没有等到李家父母还钱,便要求李雷还钱。没想到李雷直接拒绝,“不是说好我父母还吗?你去找他们。”李雷父母表示根本不知道有这回事,他们不管。这时韩梅梅可以()

  A.子债父偿,李雷父母必须还钱;

  B.韩梅梅可以一直给李雷父母打电话催促;

  C.韩梅梅与李雷关系很好,只能自认倒霉;

  D.即使李雷与韩梅梅约定由其父母履行债务,其父母拒绝履行的,韩梅梅应当向李雷主张违约责任。


  答:D,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李雷父母不履行债务,因此韩梅梅应当向李雷主张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