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执法 遏制“罚款创收”
2022-08-21 15:41:3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恩奎
 

  8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要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

  不可否认,在一些地方,存在一定程度的“创收执罚”“执罚经济”乱象,个别执法人员把对行为人的罚款当成自我创收手段,在这种“执罚思维”的趋势下,“罚款创收”俨然成了一种潜规则。

  然而,行政法上设置罚款这一惩罚方式,本意是作为严肃法纪的一种辅助手段,实践中却被变相利用,成了个别心怀不轨的执法人员“创收”敛财的工具。按照法律规定,收费、罚款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但这些规定在个别地方并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依据公权力执法权而得到的罚款最终却变成了个人收益。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恶意执法、粗暴执法、执法犯法,打着维护法律和公权的旗号和幌子,严重践踏了法律的权威和人民的权益,引发社会公众的不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深刻认识到,自身执法行为是否规范,不仅决定着行政机关的形象和权威,也关系到程序正义和公民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障。行政管理不是为了罚款而治理,实现良善管理需要的是法治而不是“罚治”。“罚款创收”通过违法置换,解构行政执法正义,是典型的以权谋私,必须坚决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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