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竞业限制纠纷判决生效,认定被告潘某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判决其支付原告某家电企业违约金201万余元,并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万余元。
原告是当地一家知名家电制造企业,2011年以来持续投入研发智能功率模块相关产品,取得相关发明专利证书,并计划通过公司化运作将该模块扩能进入半导体产业。2019年8月,潘某坚入职原告处,任主任工程师,参与该模块技术设计,税前年薪为40万余元。2020年6月潘某坚从原告处离职,同月入职某新兴半导体公司,并于12月任该公司董事。
原告认为潘某坚入职同行业竞争公司,违反了此前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遂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要求潘某坚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但未支持原告违约金的请求。原告不服,以潘某坚为被告,以该新兴半导体公司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第三人公司均在佛山登记注册,生产的产品相同或类似,第三人公司的客户与原告互为竞争企业,潘某坚在原告处参与智能功率模块相关产品的研发工作并获得相应的成果,其在第三人公司从事的具体工作与在原告处从事的工作联系紧密。潘某坚自认其在入职时与原告使用电子合同的方式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在涉案项目上投入了大量的研发资金及人力成本,并取得了相关的知识产权。潘某坚在原告处仅工作10个月,在第三人公司成立后不久即从原告处离职,又短时间内担任了第三人公司的董事,这些行为足以让人产生其在原告处工作时已有预谋入职第三人公司的合理怀疑,诉讼中潘某坚的举证及陈述均不能排除这些合理怀疑,其主观恶意比较明显。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潘某坚不服,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日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竞业禁止制度主要功能在于对市场竞争主体的自由竞争行为予以适当限制,以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竞争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亦规定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等。
本案中,被告曾是原告作为研发半导体芯片的高级技术人员,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协议是双方的真实自由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况,合法有效。被告在离职不久即跳槽到与原告有实质竞争关系的企业,担任董事并从事与其在原告处内容相关的工作,行为性质恶劣,应作出否定性的评价并依照双方的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